《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要求严明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度。11月7日,生态环境部部长李干杰在传达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讲话中进一步强调,制定实施中央和国家机关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
实际上,早在2016年《“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中就明确,建立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环境保护事权和支出责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2018年6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更是明确提出落实党政主体责任,抓紧出台中央和国家机关相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
可以看到,一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建立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度的重视。当前,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正处在“三期叠加”的关口,生态环境问题体现在多领域、多类型、多层面上,如何夯实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基础,关键在于如何制定并实施好中央和国家机关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这也进一步表明了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的重要性。笔者认为,其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中央和国家机关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是推进地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依据。很多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反映,因为没有明确的相关依据,生态环保工作的开展常常站位较高却动力不足,遇到上级检查很容易出现“一刀切”现象。要解决此类问题,亟待出台中央和国家机关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在为地方开展生态环保工作提供依据的同时,切断地方相关部门在环保事业上“不作为、乱作为”的根子。
第二,中央和国家机关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的出台和落实,将保障污染防治攻坚战总体目标的顺利实现,也将为后期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提供方式方法。
第三,中央和国家机关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是确保“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有力推手。在涉及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的问题上,有时会出现涉及不同领域相关职权的各部门之间互相推诿的情况,各领域部门主体责任不明,导致生态环境部门不得不承担过多责任,责权不匹配,既不能保证生态环保任务的顺利按时完成,又易产生廉政风险。实施中央和国家机关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将明确生态环保主体责任,有效化解各类政治风险。
鉴于此,笔者认为,加快出台中央和国家机关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势在必行。
必须精准责任划分。要想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明确责任是前提。随着生态环保工作的逐步强化,涉及各行各业、方方面面,势必要与其他职能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共同出力。然而想要力往一处使,就必须有精准的责任划分。权责清晰,是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持续推进的动力。
必须配套考核机制。生态环保工作任务重、难度大,在打造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特别能奉献的生态环保铁军的同时,也必须有配套的考核机制,奖惩有度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掘各部门及各方人士的积极性和创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