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蔡桂星介绍,近年来,省生态环境厅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加快了立法步伐,积极推动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取得了新的进展,在法规和规章层面分别涉及6部地方性法规和4部政府规章。
修订后的《甘肃省环境保护条例》分总则、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法律责任、附则七章,共68条。《条例》修订遵循立法原则和精神,以解决突出问题为导向,在修订过程中重点把握了以下内容:首先是细化上位法的规定。在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费征收、限期治理、污染转移、污染防治措施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与上位法不一致或相抵触的情形,对照上位法精神进行了修改;对上位法中新增加的区域限批、环境信息公开、生态保护补偿、生态保护红线、按日连续处罚等制度和措施进行了全面补充;对与上位法规定一致的相关内容,结合工作实际进行了完善,使其更具操作性和适用性。其次是合理设定公民权利义务。在“总则”一章中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有保护和改善环境的义务;在“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一章中规定了公民依法申请公开环境信息的权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环境举报的权利;
设定了对公民义务的倡导性规范,鼓励和支持采用易回收利用、易处置或者易消纳降解的包装物、容器,对可回收利用的产品包装物、容器、废油和废旧电池等资源进行回收利用,鼓励开发、生产和使用可循环利用的绿色环保包装材料,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使用可降解、可重复利用的环保包装材料,并采取措施回收快件包装材料,鼓励和引导消费者节约资源、绿色消费;通过相关监督管理制度保障公民的环境权利。不存在对公民权利的限制、缩减,或对公民义务放大的情况。第三是注重突出地方环保工作特色。近年来,国家和我省制订出台的一些制度措施,以及我省的特殊性环境问题,在《条例》中也给予了充分的体现,把我省环境监督管理实践中已经实施的一些行之有效的环境保护措施,吸收到立法内容之中;针对我省突出的环境问题,规定了专门的条款。如针对我省水资源短缺、部分地区水资源严重缺乏的现状,规定了“水资源节约利用与保护”的条款;针对我省部分区域土地沙化严重和沙漠治理的需要,规定了“防沙治沙”的条款。
对于记者提出的“新修订的《甘肃省环境保护条例》是如何保障环境责任落实的”,“新修订的《甘肃省环境保护条例》如何体现‘史上最严’要求”等问题,蔡桂星分别从“实行环保目标责任制和目标考核制度、实行向人大报告环保工作,接受人大监督的制度、限期达标制度、约谈制度、区域限批制度、法律责任制度、最重要的关键性、创新性制度,就是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以及“增加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种类、规定限制生产、停产整治,责令停业、关闭等措施、规定第三方机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强化生态环境部门及有关管理部门的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详尽细致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