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和个人建设经营森林公园,鼓励、支持政府投资新建的森林公园经营单位与文化旅游经营企业联合开发文化、旅游、娱乐项目。利用森林公园开发旅游项目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与自治区全域旅游发展等规划相协调。新建森林公园的选址、规模和风格等,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禁止在森林公园毁林开垦、采石、采砂、取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采伐林木的,应当遵守有关林业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办法》,森林公园应当免费开放,经依法批准收费的除外。在森林公园周边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损害动植物和生态环境,不得破坏通往森林公园的道路、电路、供排水管道等基础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