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农业问答 » 农业 » 正文

河虾怎么养殖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6-04  浏览次数:81260
内容摘要:河虾也叫做青虾,广泛分布于我国江河、湖泊、水库和池塘中的河虾,是优质的淡水虾类,它也是一种重要的农业水产养殖项目,需要我们重视日常的养殖管理技术,那么,河虾怎么养殖?下面一起来了解一下河虾养殖技术。一
河虾也叫做青虾,广泛分布于我国江河、湖泊、水库和池塘中的河虾,是优质的淡水虾类,它也是一种重要的农业水产养殖项目,需要我们重视日常的养殖管理技术,那么,河虾怎么养殖?下面一起来了解一下河虾养殖技术。

一、养殖的环境条件

青虾养殖用水必须符合渔业水域水质标准,须水净氧足。养殖池中无大型的敌害生物。池塘水深1.2—1.5米,池底淤泥要少,底质宜硬。青虾不善游泳,并具有负趋光性,白天多潜伏在阴暗的石砾或水草中,即昼伏夜出,夜间出来觅食,大部分时间栖息在水底或水草等攀附物上,喜在沿岸水草丛生的缓流浅滩处栖息,故养殖青虾要有足够数量的附着物,可池边种水草或挂网片。但青虾在人工养殖的条件下白天也能摄食。

二、青虾的食性很杂

从幼体阶段至成虾浮游动物、藻类、枝角类、桡足类、小型水生昆虫、有机碎屑、丝状藻固着藻、无脊椎动物等均摄食,但其喜食动物性饲料。在人工养殖条件下可用配合饲料,其尤喜食螺蚌肉、蚯蚓、小杂鱼、蝇蛆、蚕蛹等动物性饲料,故养殖过程中宜适当添加一些动物性饲料为好。

三、青虾的寿命

经观察和调查一般只一年多些,最长者也只有2年多一些(雄虾为16—17个月;雌虾为26—27个月),现多数人认为,5—6月份孵出的青虾至翌年7、8月份完成繁殖后即相继死亡。许多养殖户在5月份投放几十公斤抱卵虾,至年底时捕不到大虾,只有小虾就是此原因。故投放抱卵虾养殖时,在虾产完卵后就应及时将大虾捕出上市。

四、青虾的产卵

有两个高峰,春未夏初为一个产卵高峰期,是由越冬后的老龄虾产卵形成;秋繁的高峰是由当年第一代幼虾中的一部分产卵形成。故应根据自己的养殖条件和环境来决定是否进行秋繁,而从均衡上市和提高产量效益的角度出发是应进行统筹按排,要发挥青虾能自然越冬的优势。

五、从幼体开始养殖

则早期的水质培育是关键,需用有机肥培育大量的浮游动物供幼体或幼虾摄食,以提高培育和养殖的成活率。一到小虾阶段则可投喂人工饲料或配合饲料。孵出的幼体经50—60天的养殖,一般体长可达2.5—3厘米,并有部分雌虾成熟,到10—11月雄虾可达4—5厘米。故养殖过程中应根据虾的生长情况及时按排起捕上市。大规格的虾上市对留塘的小虾生长是有益的。

六、二级养殖

为提高青虾养殖的生长速度和出塘规格,最好是分二级养殖,即从幼体养至1—2厘米的小虾种,至将小虾养至成虾。有条件的可进行三级养殖,即幼体——体长1—2厘米左右的小虾种——体长3厘米以上的大虾种——成虾。分级养殖并可提高养殖的成活率。

七、合理放养

单养青虾通常在每年的6月中旬—7月中旬放虾苗,每亩放6—8万尾;如放小虾则数时可适当减少。如进行鱼虾混养,则在每年的7月中旬—8月中旬,亩放2厘米左右的虾种1.5万尾。如是放抱卵虾养殖,则亩放抱卵虾25—30斤。你在第二年或考虑进行双季塘(两荐)养殖。另在养虾池中应套养花白鲢夏花或鱼种(至饲养中期在成虾池放养1000—1500尾较大的当年鱼种)。
八、捕捞

主要的捕捞方式有地笼网、虾罾、抄网捕,或在池边水草是驱捕,一般在9月起就要开始进行轮捕,捕大留小,达4.5厘米以上的商品虾陆续起捕上市。

通过以上关于河虾养殖技术的介绍,我们现在知道了河虾怎么养殖,河虾肉质细嫩,味道鲜美,营养丰富,是高蛋白低脂肪的水产食品,颇得消费者青睐,河虾的养殖也有着重要的经济价值和效益。
农村网  责任编辑:农村网
 

      温馨提示:您正在浏览的文章是“河虾怎么养殖”
      原载地址:https://www.nongcun5.com/wenda/28285.html
      版权声明:本网站刊载的资讯由网友提供分享,资讯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不表示农村网同意其说法或描述,仅为提供更多信息,也不构成任何建议。网友转载请注明原作者姓名及出处。如有侵犯到您的版权,请与我们联系。对于农村网的原创作品,受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版权属于农村网所有。转载务必注明出处及作者。凡用于商业用途需征得书面同意,否则追究法律责任。
 
 
[ 农业问答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推荐图文
推荐农业问答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帮助中心 | 网站地图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工信部信软〔2015〕440号   农市发[2016]2号   国发〔2015〕40号   农发〔2017〕1号   中央一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