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对象:农业机械生产企业、经销企业、申请农机购置补贴的购机者
二、责任义务:农机产销企业不得骗补套补、不做虚假宣传、不得误导购机;发现影响补贴政策实施的异常情况,应主动报告当地农机化主管部门;办理退(换)货时,先确认购机者尚未领取补贴或已将领取的补贴退回财政部门;主动退回违规行为涉及的补贴资金。
三、处理部门:财政部门、农机化主管部门,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违规类型及处罚:
轻微违规行为:主要指无主观故意,在补贴产品投档、信息上传、公示宣传、资料归集等方面履行承诺事项不到位,对补贴政策实施带来较轻影响的行为,且积极配合调查和整改。
处罚措施:对违规农机产销企业,采取警告、通报、暂停相关产品补贴资格、暂停经销相关补贴产品资格等措施。
较重违规行为:主要指涉嫌主观故意,违背承诺,对补贴政策实施带来较大影响的行为,包括使用伪造、变造的补贴产品铭牌、合格证、鉴定证书,误导购机者购置补贴产品,销售的补贴产品配置与检验报告主参数配置不符,未主动报告所发现的影响补贴政策实施的异常情况并采取防范补救措施,未按规定程序办理补贴产品退(换)或未及时报告相关情况等。
处罚措施:对违规农机产销企业,采取或授权采取暂停相关或全部产品补贴资格、暂停或取消经销补贴产品资格、取消相关或全部产品补贴资格等措施。其中较重违规购机者,3年内不得享受农机购置补贴。
严重违规行为:主要指存在明显主观故意,采用未购报补、一机多补、重复报补等非法手段骗套补贴资金而对补贴政策实施带来严重影响的行为,以及有组织煽动购机者闹事、制造群体性事件等。
处罚措施:对违规农机产销企业,采取取消经销补贴产品资格、取消全部产品补贴资格的措施,违规农机产销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和购机者等相关人员列入补贴产品经营黑名单,禁止再参与补贴政策实施工作。
注:对较重和严重违规行为的农机产销企业和购机者限期整改。根据农机购置补贴违规通报及黑名单数据库发布的信息,对在其他省份发生较重或严重违规行为而被处理的农机产销企业可联动处理,处理措施宜与违规行为发生地的系列措施总体保持一致。
另外对补贴资格采取暂停处理措施的,应设3个月以上、2年以下的暂停期,暂停期满后6个月内,未收到企业书面申请的,视为该企业自行放弃相关产品补贴资格,原则上不再恢复。对补贴资格被暂停或取消前,购机者已购置且经核查未发现违规问题的补贴产品,可按规定向购机者兑付补贴资金。补贴标准确需调整的,由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按规定重新组织测算,并将测算结果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五、查处程序:受理登记→调查核实→处理通报→材料留存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即2017年5月1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