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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公布农业执法保障 粮食安全十大典型案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12-28  来源:农业农村部新闻办公室  浏览次数:8739
内容摘要:为有效维护农业生产秩序,保障国家粮食安全,2022年农业农村部先后部署开展了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护奥运、保春耕、种业监管执法年等

为有效维护农业生产秩序,保障国家粮食安全,2022年农业农村部先后部署开展了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护奥运、保春耕”、种业监管执法年等活动。各地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聚焦品种权保护、农资质量等领域,加大执法办案力度,查办了一批违法性质恶劣的案件。日前,农业农村部从中选取了10个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山东省济南市邵某某等人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玉米种子案

2022年1月,山东省济南市农业农村局接群众举报,邵某某等人涉嫌无证生产经营假劣玉米种子。济南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立即开展核查,发现邵某某等人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在济南市4个区建立生产窝点,非法生产经营玉米种子且数量较大,涉嫌构成犯罪。济南市农业农村局商请济南市公安局提前介入,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明邵某某等人生产涉案玉米种子共141个品种,在山东省聊城市、泰安市、德州市、潍坊市等多地建立分销渠道销售涉案玉米种子。经依法抽样送检,涉案141个玉米品种有106个为假种子,11个为劣种子。经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目前已查明涉案假劣玉米种子约1200吨,涉案金额1200万元。

二、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某农资公司经营假大豆种子案

2022年4月,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农业农村局接群众举报,七星关区某农资公司涉嫌经营假大豆种子。经立案查明,该农资公司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某农业发展公司购进96吨商品大豆,以安顺市农科院选育的“安豆10号”名义对外销售,涉嫌经营假种子。至案发时,当事人已销售涉案大豆种子92.72吨,销售金额250万元。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毕节市七星关区农业农村局依法将该案移送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目前,公安机关以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正对当事人进行立案侦查。

三、安徽省濉溪县某农资店经营假玉米种子案

2021年12月,安徽省濉溪县农业农村局接安徽省农业农村厅核查函,濉溪县某农资店涉嫌经营假“弘展898”玉米种子。经濉溪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实地检查并依法抽样送检,该农资店经营的标称“弘展898”玉米种子实为其他品种的玉米种子,涉嫌经营假种子。经立案查明,当事人经营涉案玉米种子1000袋,货值金额2.9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修订)第七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濉溪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假玉米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34.57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江苏省宿迁市某农资经营部经营依法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玉米种子案

2022年7月,江苏省宿迁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开展种子执法检查时,发现某农资经营部销售的10个品种玉米种子均未标注品种审定编号。经立案查明,上述玉米品种均未通过国家或者省级审定,当事人经营依法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玉米种子共计2610袋,货值金额3.5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宿迁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玉米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五、广东省韶关市某米业公司侵犯水稻植物新品种权案

2022年6月,广东省韶关市农业农村局接深圳市某种业公司举报,韶关市某米业公司销售的“美香占”水稻种子涉嫌侵犯其所享有的“美香占2号”品种权。经韶关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实地核查并依法抽样送检,该公司销售的水稻种子与“美香占2号”属相同或极近似品种。经立案查明,当事人未经品种权人授权,非法生产销售“美香占”水稻种子。至案发时,当事人生产种子9005千克,货值金额6.3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二条第六款之规定,韶关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作出没收非法生产的水稻种子,并处罚款37.82万元的行政处罚。

六、浙江省遂昌县某公司经营劣质农药案

2021年12月,浙江省遂昌县农业农村局接群众举报,遂昌县某公司涉嫌经营劣质农药“41%草甘膦异丙胺盐水剂”。经遂昌县农业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实地核查并依法抽样送检,该农药草甘膦有效成分含量仅8.7%,属劣质农药。经立案查明,至案发时当事人已销售7个批次共1800瓶涉案农药,销售金额16.2万元。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遂昌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将该案移送遂昌县公安局。经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抓获犯罪嫌疑人9名,捣毁生产窝点2处,涉案金额1700万元。

七、四川省苍溪县某农资门市部经营假农药案

2021年7月,四川省苍溪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对某农资门市部开展农药产品质量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该门市部销售的3种农药标称的登记证号等信息存在异常。经依法抽样送检,涉案的3种农药有效成分含量均为零,属假农药。经立案查明,至案发时当事人已销售涉案农药3010袋,销售金额8.3万元。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苍溪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将该案移送苍溪县公安局。苍溪县农业农村局和公安局随即组建联合专案组,开展溯源调查,查获一个生产并通过网络电商平台向全国24个省份销售假农药的特大犯罪团伙。2022年3月、6月,苍溪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配合公安机关先后开展两轮集中收网抓捕,共抓获犯罪嫌疑人84名,捣毁制假窝点8个,扣押制假设备21台、成品假农药8万余袋、农药原药6400余公斤,收缴赃款500万元,涉案金额1.2亿元。

八、天津市武清区某农资公司跨省线上销售假农药案

2022年6月,天津市武清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接群众举报,某农资经营有限公司涉嫌通过网络电商平台跨省销售假农药“敌草快”。经武清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依法抽样送检,涉案农药“25%敌草快水剂”的敌草快含量仅为0.04%,且含有禁用农药百草枯成分,属假农药。经立案查明,当事人在天津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后,在江苏省通过网络电商平台销售假农药。2022年7月,天津市武清区农业农村委员会与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成立联合调查组,赴江苏省淮安市、宿迁市等地进一步查明, 至案发时当事人销售假农药的金额近200万元。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武清区农业农村委员会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2022年8月,武清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配合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5名,现场查获涉案农药4.5吨,涉案金额2000万元。

九、福建省莆田市某贸易公司经营假农药案

2022年2月,福建省莆田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列入福建省农资企业重点监控名单的莆田市某贸易公司开展执法检查,依法对其经营的3个批次“阿维菌素”农药产品进行抽检送检。经检测,该公司经营的上述农药有效成分种类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属假农药。经立案查明,当事人经营涉案农药1.08万包,货值金额1.24万元。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莆田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假农药,作出没收其违法经营的假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6.2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依据福建省农资企业重点监控制度,莆田市农业农村局延长对当事人的重点监控期限1年。

十、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某肥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有效成分和含量与登记批准内容不符的肥料案

2022年1月,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农业农村局接群众举报,南宁市某肥业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劣质海藻黄腐酸肥料。经岑溪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抽样送检,该公司生产销售的海藻黄腐酸肥料3种有效成分含量均明显低于登记的技术指标。经立案查明,当事人自2021年11月起,在岑溪市以流动摊档方式向31户农户销售涉案肥料1334包,销售金额11万元。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岑溪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岑溪市公安局。2022年3月,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岑溪市和南宁市武鸣区三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配合公安机关现场捣毁该犯罪团伙的代工生产窝点1个、仓库窝点1个,抓获犯罪嫌疑人3名,查获劣质肥料75吨。经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劣质肥料3300吨,涉案金额14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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