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资讯 » 农业新闻 » 国内动态 » 正文

辽宁盘锦:修复滨海湿地 守护净美海湾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12-15  来源:人民日报  浏览次数:81307
内容摘要:眼前的风景似乎被分成了两个部分:左侧是一望无际的金色芦苇荡,右侧是已清理平整的海参圈养池。等明年几个潮上来,这里也会长出

眼前的风景似乎被分成了两个部分:左侧是一望无际的金色芦苇荡,右侧是已清理平整的海参圈养池。

“等明年几个潮上来,这里也会长出成片的碱蓬草、芦苇荡。”在辽宁省盘锦市的辽河入海口,市自然资源局局长袁宏志指着右侧的滩涂说。

今年5月,盘锦开展了为期11天的“围海养殖退出恢复海域原状”专项执法行动,退出养殖户574户、养殖面积6.29万亩。至此,盘锦清理平整围海养殖总面积达8.59万亩,新增自然岸线17.6公里。

辽河口的芦苇滨海湿地栖息着各类野生动物440多种,是丹顶鹤、黑嘴鸥、斑海豹等珍稀物种的重要停歇地、繁殖地。上世纪80年代开始的围海养殖,带来了短期的经济效益,却对湿地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养殖池阻断了湿地的纳潮功能,影响微生物交换,珍稀物种栖息、觅食的面积不断减少。”盘锦市林业和湿地保护管理局副局长侯军说。

当地“退出围海养殖,恢复滨海湿地”(以下简称“退养还湿”)工作于2015年启动,但海参退养比鱼虾复杂,养海参至少要3至5年才有收益。“考虑到海参养殖周期和个体养殖户利益,当年先退出了2.3万亩,大多为国有、乡镇所有的养殖场。”袁宏志说。

2018年8月,盘锦进一步推进“退养还湿”工作,取消辽河口生态经济区,成立政府直属的市林业和湿地保护管理局,将辽河口湿地全面纳入保护。

原来预计3个月结束,但实际工作难度大,利益诉求复杂。“我们多方征求了意见,大家一致认为‘退养还湿’是依法行政;久拖不决,处理难度会更大、代价更高。”盘锦市市长汤方栋说。

依法依规,合情合理,盘锦在推进“退养还湿”工作中既查处违法行为,又照顾困难群体。一方面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辽宁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盘锦市湿地保护条例》为依据开展工作,另一方面精选10名法律顾问律师组成法律援助小组,为养殖户提供法律服务,引导养殖户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上下家利益纠纷、降低经济损失。市政府还成立了6个工作专班,相关负责人带队赴养殖户户口所在地,与当地党委和政府以及基层部门沟通,与养殖户对接交流,宣讲政策,实施“一户一策”。

为尽可能降低养殖户退出养殖受到的损失,盘锦依据法律法规,对有意愿转产的养殖户,鼓励开放式养殖用海,并给予按照原围海养殖面积的2.3倍置换、按照15年最高使用年限审批、减免3年海域使用金等优惠政策。截至目前,盘锦已累计转产养殖户302户、养殖面积2.62万亩,兑现转让资金1.16亿元。同时对生活困难群体给予精准救助,发放救助金31.3万元。

与“退养还湿”工作衔接,“蓝色海湾整治行动”有序展开,市里11个部门组成的联合执法组于今年5月开始进行养殖户清退和滩涂平整。

偌大的湿地滩涂望不到边际,狭窄的坝脊容不下车辆通行。盘锦市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主任李成健介绍,执法人员要先徒步走到每一处看护房前,向养殖户宣读法律法规、对屋内物品进行拍照公证后,车辆才能驶入进行拆除。

最后退出的,是年近70岁的养殖户李天新夫妇。11天内,李成健来了15次。“每天跟老人唠家常、耐心做工作。”李成健说,“直到老人同意,我们才进场帮忙拆卸、搬运。”

此次执法行动还撤出了同处保护区内的两处小渔村,共56户渔民。目前,退出的滩涂已基本完成了地上物清理和养殖池拆除平整,实现自然水系连通,生物洄游通道贯通。

“保护湿地,不仅是为了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也是为了对子孙后代负责。我们还将进一步恢复辽河口滩涂湿地的完整性和滨海湿地生态系统的多样性,实现水清、岸绿、滩净、湾美。”盘锦市委书记付忠伟说。

农村网  责任编辑:农村网
 

      温馨提示:您正在浏览的文章是“辽宁盘锦:修复滨海湿地 守护净美海湾”
      原载地址:https://www.nongcun5.com/news/20201215/79406.html
      版权声明:本网站刊载的资讯由网友提供分享,资讯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不表示农村网同意其说法或描述,仅为提供更多信息,也不构成任何建议。网友转载请注明原作者姓名及出处。如有侵犯到您的版权,请与我们联系。对于农村网的原创作品,受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版权属于农村网所有。转载务必注明出处及作者。凡用于商业用途需征得书面同意,否则追究法律责任。
 
 
[ 新闻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推荐图文
推荐新闻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帮助中心 | 网站地图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工信部信软〔2015〕440号   农市发[2016]2号   国发〔2015〕40号   农发〔2017〕1号   中央一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