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制度层面进一步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事难等问题。
《意见》要求,有针对性地选取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使用频次较高或者获取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特别是在户籍管理、市场主体准营、资格考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健康体检、法律服务等方面,要抓紧推行,尽快落实。
司法部副部长刘炤日前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表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有利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统筹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对减少证明事项、简化行政审批、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优化营商环境有重要意义。
司法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局长赵振华说,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范围如何确定?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负责人陈烨介绍,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的,目前主要有两种决定形式。
第一种形式是《意见》明确的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范围。也就是说,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事项,由国务院审改办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建议,报国务院批准;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设定事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自治州审改办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这种方式是主要的决定方式。
第二种形式则是根据去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规定,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允许范围内,各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自贸试验区之外其他有条件的地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也可以决定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采取更大力度的改革措施。
陈烨表示,只要不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规定相抵触,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对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并不意味着法定证明都不要了,而是要更多通过行政机关信息共享、事中检查、事后核查等方式加强监管。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的,也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赵振华说,告知承诺是一种便利化改革措施,但如果事中事后监管不到位,会给行政管理和他人利益带来风险。对此,《意见》特别规定了一些监管措施,包括加强分类核查、推进信息共享、加强信用监管,并规定对不实承诺的处理措施。比如,《意见》规定,申请人有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