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资讯 » 农业新闻 » 国内动态 » 正文

两部门出政策对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再部署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7-07  来源:经济日报  浏览次数:81214
内容摘要:两部门出政策对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再部署还田利用是根本 因地制宜有良方专家认为,畜禽粪肥还田利用是解决养殖污染问题的治本之

两部门出政策对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再部署——

还田利用是根本 因地制宜有良方

专家认为,畜禽粪肥还田利用是解决养殖污染问题的治本之策,农村畜禽养殖应因地制宜地推广粪污处理模式,根据不同的养殖规模构建不同的循环模式。

近日,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畜禽粪污还田利用要求强化养殖污染监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畜禽粪污还田利用标准,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农业农村部还专门召开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实施视频会议,对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进行再部署。

我国是世界第一养殖大国。据统计,全国每年养殖畜禽200亿头只,产生粪污30多亿吨。中国农科院农业环境与可持续发展研究所所长赵立欣说,粪污等农业废弃物都是放错地方的资源。用不好,就是最大的污染;用好了,就是珍贵的宝藏。加快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关系6亿农村居民生产生活环境,关系农村能源革命。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提出,到2020年全国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5%以上。

如今,受益于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方式的推广,全国许多畜牧大县变得美起来。江西省定南县是国家级生猪调出大县,生猪养殖产生大量粪污,曾给环境造成较大污染。近年来,当地着力构建绿色生态循环农业,引导规模养殖场清洁化生产。如今,定南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园与县里112家存栏500头以上规模养猪场签订了粪污全量化处理协议,全年可处理畜禽粪污40万吨,年发电量2000万千瓦时,年产固体有机肥4万吨、液态肥30万吨,覆盖了17万亩种植基地。这使得畜禽粪污得到控制,确保了生猪养殖规范化。

“畜禽粪肥还田利用是解决养殖污染问题的治本之策。”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局长杨振海说,近年来,各地以农用有机肥为主要利用方向,加强实用技术推广,推动建立市场化机制,畜禽粪肥还田利用取得了阶段性成效。目前,我国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5%,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3%。但是,种养主体分离,“种地的不养猪,养猪的不种地,种养不匹配”的问题普遍存在,畜禽粪肥还田利用“最后一公里”还没有完全打通。

记者了解到,尽管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的步伐明显加快,但由于缺乏统一规范要求,各地在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过程中执行标准不一、资源化利用不当而导致环境污染的现象时有发生。对此,《通知》进一步明确了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应遵循的技术规范与标准,为进一步规范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提供了具体指导。

生态环境部土壤生态环境司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我国畜禽粪污还田利用标准不完善,监管体系不健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一些误区。在执行标准方面,将液体粪污作为肥料利用和作为灌溉水利用混为一谈,常常要求液体粪污必须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后才能农田利用,阻碍了畜禽粪污还田利用。由于对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缺乏明确的监管执法依据,地方管理部门更加倾向选择易于监管的治理方式。《通知》明确了畜禽粪污还田应执行的标准以及将粪污处理和粪肥利用台账作为监督执法的重要依据,为畅通粪污还田渠道,同时防范环境风险提供了保障。

《通知》明确,畜禽粪污的处理应根据排放去向或利用方式的不同执行相应的标准规范。赵立欣表示,农村畜禽养殖应因地制宜地推广粪污处理模式,建议小型养殖场构建粪污直接还田小循环模式,规模化养殖场构建粪污处理后还田中循环模式,超过当地土地承载能力的养殖场构建大循环模式。

农村网  责任编辑:农村网
 

      温馨提示:您正在浏览的文章是“两部门出政策对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再部署”
      原载地址:https://www.nongcun5.com/news/20200707/70447.html
      版权声明:本网站刊载的资讯由网友提供分享,资讯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不表示农村网同意其说法或描述,仅为提供更多信息,也不构成任何建议。网友转载请注明原作者姓名及出处。如有侵犯到您的版权,请与我们联系。对于农村网的原创作品,受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版权属于农村网所有。转载务必注明出处及作者。凡用于商业用途需征得书面同意,否则追究法律责任。
 
 
[ 新闻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推荐图文
推荐新闻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帮助中心 | 网站地图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工信部信软〔2015〕440号   农市发[2016]2号   国发〔2015〕40号   农发〔2017〕1号   中央一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