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资讯 » 农业新闻 » 国内动态 » 正文

99%都用了膨大剂?关于大樱桃的四个谣言,千万别信!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7-03  浏览次数:81319
内容摘要:我国栽培的樱桃主要是欧洲甜樱桃和中国樱桃,而欧洲甜樱桃是主要发展方向,就是人们常说的车厘子,俗称大樱桃。大樱桃在我国栽培

我国栽培的樱桃主要是欧洲甜樱桃和中国樱桃,而欧洲甜樱桃是主要发展方向,就是人们常说的车厘子,俗称大樱桃。大樱桃在我国栽培历史悠久,最早于1871年引入山东烟台地区,现已成为最主要的大樱桃生产国,2015年产量即已达80万吨。

 

 

近日有视频称,市面上的大樱桃99%都使用了膨大剂,大樱桃使用膨大剂后果个翻番、果核无仁、早熟(可提前约半个月上市)。这些说法与事实不相符合,专家进行了辟谣:

误区1:“市面上99%的樱桃、车厘子都用了膨大剂”

目前在我国,露地樱桃园不使用膨大剂,只有个别大棚樱桃园使用膨大剂,以提高座果率和增大果个。

樱桃增大果个的栽培措施有多种,使用膨大剂只是其中的一种,疏花疏果和加强肥水管理也能增大果个和增产,特别是多施有机肥、钾肥,还能提高果实品质。

——青岛农业大学园艺学院 聂继云大棚樱桃的确有可能使用植物生长调节剂。目前,在我国露地樱桃为栽培主流模式,据此推算使用植物生长调节剂的樱桃不足50%。——农业农村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杭州) 王强误区2:“正常樱桃只能长到12g、13g,用膨大剂可以增大一倍”大樱桃的果实大小与品种有关。目前生产上主栽的大樱桃品种,平均单果重大多在6g(红蜜)~12g(美早)。视频中说12g、13g是大樱桃的果实生长极限,事实并非如此。不少品种的最大果重均在13g以上,例如明珠、红灯、早大果、美早、泰珠、黑珍珠、萨米脱,最大果重分别达到了14.5g、15g、15g、15.6g、15.6g、16g和18g;而艳阳的最大果重达了22.5g,是目前所知唯一最大果重超过20g的品种。——青岛农业大学园艺学院 聂继云

樱桃的果实大小与品种特性直接相关。例如目前樱桃种植品种中果实最大的美早,果型大、口感饱满,正常情况下种植的美早1颗重量是 8-12克,特殊栽培方式下可以达到16-20克。一般种植情况下果农不使用植物生长调剂,果实大小一般与植物生长调剂使用相关性不大。——中国农业科学院蔬菜花卉研究所 徐东辉从品种角度看,我国选育的甜樱桃品种“红灯”和美国引入的品种“美早”这个大果品种,单果重可达11-15克。从用药调控角度看,已经有文献报道,通过植物生长调节剂赤霉酸处理樱桃,能显著提高樱桃坐果率;提高单果重约15%-30%,膨大作用是有限的。——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杭州) 王强误区3:“樱桃核没有果仁,是空心的就是用药”

“樱桃核没有果仁,是空心的就是用药”,这个说法太绝对了。低浓度赤霉酸处理后不一定100%为无核果;造成樱桃核空心的原因也有自然败育或其他的可能性,所以说樱桃核空心不一定是因为使用了药剂。

——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杭州) 王强设施条件种植的樱桃授粉受精难、座果率低是制约樱桃产业发展的主要问题。为了提高樱桃的坐果率,会在花期施用赤霉素等植物生长调剂,可以极大提高授粉率和座果率,形成单性结实,造成无籽果、果实无果仁等现象。但这不影响樱桃产品的安全性,不会给消费者带来安全隐患。——中国农业科学院蔬菜花卉研究所徐东辉误区4:“使用膨大剂的樱桃就是不健康的”

视频中说,未使用膨大剂的大樱桃是健康、绿色、有良心的大樱桃,而使用了膨大剂的大樱桃就不是健康、绿色、有良心的大樱桃。这种观点也是错误的,是混淆视听。膨大剂属于植物生长调节剂,而植物生长调节剂是一类农药。在我国,根据《农药管理条例》,某种农药产品如果已在某种作物上登记,则该农药产品即可在该作物上使用,只要其使用符合产品标签的规定就行。

——青岛农业大学园艺学院 聂继云

其实,植物本身就会分泌一种调控生长发育的植物激素,而植物生长调节剂是科学家研发的与植物激素作用相似的有机化合物,只要用量适宜对人是没有影响的。记住,脱离了剂量谈毒性都是不科学的!

农村网  责任编辑:农村网
 

      温馨提示:您正在浏览的文章是“99%都用了膨大剂?关于大樱桃的四个谣言,千万别信!”
      原载地址:https://www.nongcun5.com/news/20200703/70399.html
      版权声明:本网站刊载的资讯由网友提供分享,资讯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不表示农村网同意其说法或描述,仅为提供更多信息,也不构成任何建议。网友转载请注明原作者姓名及出处。如有侵犯到您的版权,请与我们联系。对于农村网的原创作品,受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版权属于农村网所有。转载务必注明出处及作者。凡用于商业用途需征得书面同意,否则追究法律责任。
 
 
[ 新闻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推荐图文
推荐新闻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帮助中心 | 网站地图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工信部信软〔2015〕440号   农市发[2016]2号   国发〔2015〕40号   农发〔2017〕1号   中央一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