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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生猪收购贩运须实名登记!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7-01  来源:农业农村部  浏览次数:81377
内容摘要:如今非洲猪瘟疫情基本得到控制,疫苗研发工作也进展顺利,一切看起来风平浪静,但据有关专家反馈,非洲猪瘟疫情发生风险依然较高

如今非洲猪瘟疫情基本得到控制,疫苗研发工作也进展顺利,一切看起来风平浪静,但据有关专家反馈,非洲猪瘟疫情发生风险依然较高,稍有松懈就可能反弹扩散,必须建立健全常态化防控措施。

因此,近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生猪收购贩运管理的通知》,就加强生猪收购贩运主体基础信息管理、压实生猪收购贩运环节防疫主体责任等方面进行了明确。

 

 

文件提出,各地要完善产地检疫信息管理,自7月1日起,指导从事生猪收购贩运的单位和个人通过微信小程序(牧运通)登记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单位地址或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基础信息,实行全国统一编码。

 

 

Q:未来生猪收购贩运要怎么做?

其实整体贩运流程并无太大变化,主要是增加了信息核对的步骤。

按照有关要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生猪产地检疫申报后,要通过动物检疫证明电子出证系统核对从事生猪收购贩运单位或个人信息登记情况,指导其做好基础信息登记。各地要做好动物检疫证明电子出证系统开发工作,并与中央系统对接,实现动物检疫证明电子出证系统和“牧运通”之间的数据联通。

Q:若是出现违规的情况,会怎么处理?

在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响应期间,从事生猪收购贩运的单位和个人出现过一次有关违法违规记录的,申报检疫时,涉及的生猪应附具非洲猪瘟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由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比例不得低于该批次生猪数量的30%;

出现过两次及以上有关违法违规记录的,暂停受理与其相关的检疫申报。

农村网  责任编辑:农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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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载地址:https://www.nongcun5.com/news/20200701/703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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