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资讯 » 农业新闻 » 国内动态 » 正文

电商进农村有“大动作”:财政资金重点支持农产品进城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6-03  来源:经济日报  浏览次数:81883
内容摘要: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支持电商、快递进农村,拓展农村消费。随即,电商进农村就有了大动作。6月1日,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

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支持电商、快递进农村,拓展农村消费”。随即,电商进农村就有了“大动作”。

6月1日,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和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联合发布通知,决定2020年继续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目标是大力发展农村电子商务,促进形成农产品进城和工业品下乡畅通、线上线下融合、涉农商品和服务消费双升级的农产品流通体系和现代农村市场体系,培育一批各具特色、经验可复制推广的示范县。

通知提出,示范县重点商贸流通企业依托电商实现转型升级,物流成本明显降低,农产品进城和工业品下乡有效畅通,农村网络零售额、农产品网络零售额年均增速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农村消费产品质量明显提升。

三部门明确,财政资金重点支持农产品进城,兼顾工业品下乡,对承担疫情防控相关重要物资保供任务、且工作突出的电商、物流、商贸流通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予以适当倾斜。中央财政资金实行“鼓励发展+负面清单”管理模式,重点支持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农村电商公共服务体系、农村现代流通服务体系以及农村电子商务培训体系。

据了解,自2014年起,我国连续6年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推动全国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到目前为止,已累计支持1180个示范县,实现了对全国832个国家级贫困县的全覆盖。农村网络零售额由2014年的1800亿元增长到2019年的1.7万亿元,规模总体扩大8.4倍。

我国农村电商发展成效显著,但也存在一些不足,比如产业供应链水平差、物流成本高、人才缺少等困难。

“此次三部门发文,针对这些难点问题推出了务实举措。”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研究员、中国农村财经研究会秘书长申学锋接受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政策有三大亮点。

首先,强调了市场的决定性作用。申学锋认为,通知中明确提出,电商进农村要坚持“市场有效,政府有为”原则,这是进一步厘清政府与市场边界在电商进农村工作的直接体现。通知明确,鼓励各地优先采取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结合先建后补、购买服务、直接补助等支持方式,合理加快资金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通过中央财政资金引导带动社会资本,共同参与农村电子商务工作。

“推进电商进农村工作,无论是助力贫困地区脱贫攻坚,还是降低农业生产流通成本,政府需要在做好优化政策供给、完善基础设施、提供公共服务等方面积极有为,但政府的有为不能替代农村居民的主体地位,不能替代市场作用的发挥,其基本前提是有利于市场在配置资源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充分激发主体活力和内生动力。”申学锋表示。

同时,强调降低重点商贸流通企业物流成本。申学锋认为,面对新冠肺炎疫情冲击和经济下行压力严峻形势,今年如何使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活下去,并恢复发展成为政府关心的焦点之一。疫情对农业农村经济的影响非常明显,涉农企业不仅融资难,更面临用工难、流通难等新问题。通知明确要求示范县重点商贸流通企业依托电商实现转型升级,物流成本明显降低,就是依据今年的特殊形势提出的工作目标,可谓对症下药,现实针对性很强。

此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重点也有新变化。申学锋分析,主要有两个方面:第一是专门把“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列为重点支持的第一项,可见中央对基层物流配送体系建设这一短板的高度重视。第二是提出支持对返乡农民工、大学生、退伍军人、贫困户等开展农村电商普及和技能培训,这是针对近两年我国就业形势作出的适时调整,是推动解决疫情下的就业难题的实招。(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记者 董碧娟)

农村网  责任编辑:农村网
 

      温馨提示:您正在浏览的文章是“电商进农村有“大动作”:财政资金重点支持农产品进城”
      原载地址:https://www.nongcun5.com/news/20200603/70026.html
      版权声明:本网站刊载的资讯由网友提供分享,资讯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不表示农村网同意其说法或描述,仅为提供更多信息,也不构成任何建议。网友转载请注明原作者姓名及出处。如有侵犯到您的版权,请与我们联系。对于农村网的原创作品,受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版权属于农村网所有。转载务必注明出处及作者。凡用于商业用途需征得书面同意,否则追究法律责任。
 
 
[ 新闻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推荐图文
推荐新闻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帮助中心 | 网站地图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工信部信软〔2015〕440号   农市发[2016]2号   国发〔2015〕40号   农发〔2017〕1号   中央一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