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贫困群众务工增收脱贫受鼓励
开发非固定性村级扶贫公益性岗位安置建档立卡贫困群众就业,是就业扶贫的重要内容,是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重要举措。为创新补充扶贫公益性岗位开发和实施形式,在行政村开发一批非固定性村级扶贫公益性岗位,助力建档立卡贫困群众就业增收脱贫,2020年3月,自治区扶贫办、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联合印发《创新开发非固定性村级扶贫公益性岗位指导意见》。对这一政策,自治区扶贫办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解读。
问:出台这一政策的目的是什么?
答:是为了激发建档立卡贫困群众内生动力,鼓励贫困群众通过务工增收脱贫,巩固脱贫成果,确保全区如期打赢打好脱贫攻坚战。根据自治区领导的部署,我们创新扶贫公益性岗位开发和实施形式,支持各地在行政村开发一批非固定性村级扶贫公益性岗位,为贫困群众提供就地就近临时性工作机会,实现贫困群众增收脱贫和农村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提升目标。
问:什么是非固定性村级扶贫公益性岗位,其中设置了哪些岗位类型?
答:非固定性村级扶贫公益性岗位是指由县政府统筹,乡镇政府开发,行政村用于安置贫困群众就业,以促进增收脱贫为主要目的,服务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基本公共服务和民生改善的非盈利性临时工作岗位。岗位类型包括但不限于基础设施抢修、“三清三拆”、抢险救灾、临时看护照料、疫情防控等。
问:非固定性村级扶贫公益性岗位的设岗原则是什么?
答:乡镇建立岗位库,行政村建立岗位人选库。岗位设置要符合本村经济社会发展、基本公共服务和民生改善需要,体现季节性、阶段性、应急性、实用性。可采取按月用工、按日用工、按事项用工等方式设置岗位,定岗不定人,统筹安排上岗。岗位要优先安置收入达不到脱贫标准的贫困户、极度贫困户以及贫困户中的残疾人家庭、重大疾病家庭、党员家庭、军烈属家庭、失独家庭、单亲家庭人员。
问:如何做好相应的岗位管理工作?
答:行政村可根据实际安排岗位人员工作时间,做好出勤及工作记录,督促上岗人员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计算工作酬劳。对工作表现好的人员,优先安排工作;对不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或者违反工作纪律的人员,经教育不改的暂停安排工作。确保按劳付酬,在帮助贫困人口就近就业的同时,切实提升贫困人口内生动力。
问:请介绍一下非固定性村级扶贫公益性岗位的补贴标准和资金来源。
答:非固定性扶贫岗位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县根据本地经济水平、岗位性质、工作难易程度等因素确定。按月用工上岗的,原则上不得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2倍;按日用工上岗的,一般每日报酬为80-150元;按事项上岗的,根据工作量确定报酬。各乡镇要为按月用工上岗人员购买商业意外伤害保险,按实际参保费用予以补贴,但不得高于10元/月。非固定性扶贫岗位补贴所需资金,可从自治区、市、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村集体经济收益资金列支;商业意外伤害保险补贴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落实。
问:对非固定性扶贫岗位设置有哪些监督管理?
答:加强对岗位设置的源头审核监督,结合实际合理控制上岗人员规模,不得借非固定性扶贫岗位之名变相发放补贴,严禁出现贫困户“轮流坐庄”等泛福利化问题。各县要加强对岗位人员在岗情况和补贴申领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虚报冒领、骗取补贴的个人和单位,追回补贴资金,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及所在单位责任;要维护贫困劳动者权益,用工发生纠纷的,由行政村和上岗人员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县级扶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定期不定期、随机开展非固定性扶贫岗位抽查,充分发挥乡镇纪委、村民监督委员会监督作用,确保非固定性扶贫岗位开发工作取得实效,扶贫资金使用达到效益,群众感受到公平公正。各设区市要对所辖县非固定性扶贫岗位开发加强监督指导。(记者 陈 静 原文编辑:曹丽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