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资讯 » 农业技术 » 畜牧养殖 » 正文

草鸡养殖技术4个要点分析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5-15  浏览次数:82273
内容摘要:草鸡营养价值高,适应性强、饲养简单,深受消费者和养殖者青睐。但想要使养殖效益达到最高,则需要掌握养殖技术,进行科学饲养管理。针对草鸡的养殖技术本文介绍如下一、草雏鸡的饲养1.适时饮水和开食.在雏鸡入

草鸡营养价值高,适应性强、饲养简单,深受消费者和养殖者青睐。但想要使养殖效益达到最高,则需要掌握养殖技术,进行科学饲养管理。针对草鸡的养殖技术本文介绍如下:

一、草雏鸡的饲养

1.适时饮水和开食.在雏鸡入舍后,1~2小时即可给以饮水。初饮时.可在水中加入5%葡萄糖和电解质多维,以增强鸡的体质.缓解应激,便于胎粪排出。水温一般要接近舍温(16~20℃).雏鸡,一般在出壳24小时后开食,最初时可喂给碎米,3日龄后改喂全价颗粒料。

2.控制好鸡舍内的小气候.舍内温度的控制,在育雏期最为重要.其具体要求是:0~1周龄为33~31℃;2~3周龄为30~25℃;4周龄后25~20℃。舍内相对湿度以55%~65%为宜。雏鸡出壳后第1周内,每天需要20~23小时的光照;第2周以后,每天光照可减至13小时,以后可逐步采用自然光照。一般灯泡距地面为2米,每平方米1.5~2瓦即可。

3.舍内饲养密度要适宜.每平方米放养的适宜密度:10日龄40~50只,20日龄40只,30日龄30只,60日龄15只,90日龄10只,120日龄8只。

二、青年期的饲养

草鸡青年期是指60~130日龄。青年鸡要公母分栏饲养。这样便于管理和减少饲料消耗。其具体要求分别如下:

1.小公鸡的饲养。小公鸡一般在100~120日龄其体重可达0.8~1.2公斤,即可上市。为使小公鸡按时达到商品化体重要求,在饲养上要求喂给全价配合饲料,采用高能量,高蛋白质饲料饲喂,增大采食量。适当放牧锻炼,有条件的农户,可进行放牧,让小公鸡能够吃到一些活食和青绿饲料,并充分活动,使鸡肉达到味美、细嫩的要求。

2.母鸡青年期的饲养。采取限制饲养,限制其日粮中的营养水平,适当降低日粮中蛋白质和能量的比例。在管理上,应适时进行转群,到120日龄,就应将青年鸡转到产蛋鸡舍进行饲养。若到开产时再进行转群,易产生应激反应,会影响到鸡的产蛋率。转群应在傍晚进行,尽量使鸡保持安静。

三、草鸡产蛋期的饲养管理

1.创造和提供适宜的生活环境.鸡舍内的温度应保持在13~24℃;每天光照时间为14~16小时,光照强度为每平方米2.5瓦左右,同时还应保持鸡舍内安静。

2. 制定或选用科学的饲料配方。应根据鸡的产蛋量的变化,适时变动饲料配方,以满足产蛋期鸡的营养需要。

3. 要定时饲喂砂粒。每天下午,可在饲料中放入砂粒,供鸡群自由采食,以增强鸡的消化机能。

日粮的配合要求:

1.当草鸡在育雏期时,饲喂最好选用肉用鸡前期全价颗粒料。

2.青年期时小公鸡建议饲料配方为:玉米60%、豆饼20%、鱼粉3%、麸皮10%、壳粉6.5%、多维、微量元素等0.3%、食盐0.2%。母鸡配方为:玉米52%、豆饼10%、鱼粉1%、麸皮15%、糠14.5%、壳粉7%、多维、微量元素等0.3%、食盐0.2%。

3.产蛋期饲料配方:玉米58%、豆饼20%、鱼粉4%、麸皮10%、骨粉贝壳粉7.5%、多维、微量元素0.3%、食盐0.2%。饲料配方应根据鸡的产蛋量进行适时调整。

四、疫病的防治

1日龄时马立克皮下注射,10~12日龄小三联(法氏囊、新城疫、传支)油剂肌注。20~40日龄饲料中添加一些抗球虫药,同一球虫药不宜长期使用,70日龄Ⅰ系苗肌注并同时进行驱虫,130日龄,新城疫油乳剂肌注,并再次进行驱虫,平时每隔半个月用1次抗菌素类药物,10天1次鸡舍内外消毒即可。

农村网  责任编辑:农村网
 

      温馨提示:您正在浏览的文章是“草鸡养殖技术4个要点分析”
      原载地址:https://www.nongcun5.com/news/20200515/70801.html
      版权声明:本网站刊载的资讯由网友提供分享,资讯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不表示农村网同意其说法或描述,仅为提供更多信息,也不构成任何建议。网友转载请注明原作者姓名及出处。如有侵犯到您的版权,请与我们联系。对于农村网的原创作品,受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版权属于农村网所有。转载务必注明出处及作者。凡用于商业用途需征得书面同意,否则追究法律责任。
 
 
[ 新闻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推荐图文
推荐新闻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帮助中心 | 网站地图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工信部信软〔2015〕440号   农市发[2016]2号   国发〔2015〕40号   农发〔2017〕1号   中央一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