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2020年,伏季休渔海域和时间是如何规定的呢?
2020年海洋伏季休渔海域
休渔海域
渤海、黄海、东海及北纬12度以北的南海(含北部湾)海域。
休渔作业类型
除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
2020年各海域的休渔时间
(一)北纬35度以北的渤海和黄海海域为5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
(二)北纬35度至26度30分之间的黄海和东海海域为5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北纬26度30分至“闽粤海域交界线”的东海海域为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在上述海域范围内,桁杆拖虾、笼壶类、刺网和灯光围(敷)网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8月1日12时。
(三)北纬12度至“闽粤海域交界线”的南海海域(含北部湾)为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
(四)定置作业从5月1日12时起休渔,时间不少于三个月,休渔结束时间由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部门确定,报农业部备案。
(五)特殊经济品种可执行专项捕捞许可制度,具体品种、作业时间、作业类型、作业海域由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部门报农业部批准后执行。
(六)捕捞辅助船原则上执行所在海域的最长休渔时间规定,确需在最长休渔时间结束前为一些对资源破坏程度小的作业方式渔船提供配套服务的,由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部门制定配套管理方案报农业部批准后执行。
特殊经济品种和捕捞辅助船
与伏季休渔制度相补充的是《关于2020年伏季休渔期间特殊经济品种专项捕捞许可和捕捞辅助船配套服务安排的通告》,就以上(五)(六)两条作出了具体说明。
一、海蜇专项捕捞许可
(一)许可作业海域
辽宁省:由(40°52′N,121°08′E)、(40°40′N,122°10′E)、(40°06′N,121°56′E)、(39°52′N,121°32′E)、(40°00′N,121°00′E)、(40°00′N,120°30′E)、(39°39′N,120°00′E)、(40°00′N,119°55′E)、(40°14′N,120°30′E)九个点顺次连接围成的海域;
河北省:38°20′N—39°25′N之间,底拖网禁渔区线以内的河北省管辖海域;
天津市:由(39°08′N,118°00′E)、(39°08′N,117°50′E)、(38°37′N,117°45′E)、(38°37′N,118°00′E)四个点顺次连接所围成区域内的天津市管辖海域;
山东省:35°00′N—38°30′N之间,底拖网禁渔区线以内的山东省管辖海域;
江苏省:33°00′N—34°00′N之间,底拖网禁渔区线以内的江苏省管辖海域;
上海市:161、162、168、169、174、175、176渔区以内的上海市管辖海域;
浙江省:174、175、176、182、183、190-1、218渔区。
(二)许可作业时间
7月10日12时至8月15日12时之间,由各省(市)视资源状况确定不超过10天的捕捞作业时间。如遇台风等不可抗因素,可重新办理特许捕捞证书,但实际作业时间总计不超过10天。
(三)许可作业类型
辽宁省、河北省、天津市、山东省:刺网(主捕种类:海蜇,最小网目尺寸不小于110mm);
江苏省:刺网(主捕种类:海蜇,最小网目尺寸不小于110mm)、张网类(最小网目尺寸不小于90mm);
上海市、浙江省:张网类(最小网目尺寸不小于90mm)。
二、丁香鱼专项捕捞许可
(一)许可作业海域
27°20′N—30°20′N之间,禁渔区线以西20海里至禁渔区线范围内海域(产卵场保护区除外)。
(二)许可作业时间
5月1日12时至6月15日12时。
(三)许可作业类型
双船有囊围网(最小网目尺寸由浙江省规定)。
(四)许可捕捞辅助船数量
不超过3艘。
三、毛虾专项捕捞许可
(一)许可作业海域
34°40′N—34°50′N,119°40′E—120°10′E之间海域。
(二)许可作业时间
6月15日12时至7月15日12时。
(三)许可作业类型
多锚混合张网(最小网目尺寸由江苏省规定)。
四、捕捞辅助船配套服务专项许可
(一)浙江省和福建省捕捞辅助船配套服务专项许可
1.许可作业海域
26°30′N—35°00′N之间海域,禁止在A类渔区转载渔获物。
2.许可作业时间
8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
3.许可作业类型及数量
为桁杆拖虾、笼壶类、刺网和灯光围(敷)网4种作业方式提供渔获及渔需物资运输的捕捞辅助船。其中,浙江省数量不超过786艘,福建省数量不超过71艘。
(二)广东省捕捞辅助船配套服务专项许可
1.许可作业海域
广东省海域。
2.许可作业时间
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
3.许可作业类型及数量
为内地与港澳之间养殖水产品运输服务的捕捞辅助船,数量不超过92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