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互联网犯罪分工相当细化,逐步形成环环相扣的利益链条,导致网络犯罪迅速蔓延。因此,惩治网络犯罪必须斩断利益链条。”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启波介绍,司法解释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对象,既可以是犯罪活动,在例外的情况下也可以是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程度的情形,以实现对网络犯罪帮助行为的独立入罪。
同时,该司法解释明确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入罪标准。姜启波表示,如为3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支付结算金额20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等7种情形,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据了解,鉴于网络犯罪相当程度存在不少罪犯“重操旧业”的情况,“司法解释专门规定对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罪犯可以依法宣告职业禁止和禁止令。”姜启波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