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为了贯彻落实农机试验鉴定新制度,总站做了哪些工作?
答:新《办法》于2019年4月1日起实施,标志着农机试验鉴定工作进入新制度正式实施阶段。这一段时间以来,农机鉴定系统重点围绕农机鉴定制度改革落地,开展了一系列工作。
一是及时完善配套制度。在《办法》和工作规范发布后,总站制定发布了《国家支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细则》《全国农机试验鉴定管理服务信息化平台信息管理办法》《国家支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任务计划管理办法》和《国家支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发放办法》等一系列配套制度文件,各省农机鉴定机构也组织对相关配套制度文件进行制修订,内蒙古、黑龙江、江苏、山东、河南等省(区)均制定发布了本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实施细则等相关制度,保证了鉴定工作顺利过渡和依法依规开展。
二是加快推动技术体系转换。新《办法》对原有农机试验鉴定工作制度、管理机制、鉴定大纲内容等都进行了较大幅度的调整,需要鉴定机构根据新的要求,转换原有技术体系。在鉴定办法发布后,各鉴定机构及时开展了技术体系的转换工作,包括组织对原部级推广鉴定大纲和部分省级推广鉴定大纲向推广鉴定大纲转换工作;根据新发布的推广鉴定大纲及时开展检验资质转换,并申报能力扩项,目前已经有19个鉴定机构完成检验资质转换;同时,及时发布鉴定产品种类指南,修订农机试验鉴定相关工作程序及鉴定报告编写规则等操作层面的技术文件等。
三是组织开展多种形式宣传培训。新《办法》发布后,部农机化司向社会各界介绍了农机鉴定改革背景、内容及贯彻落实等有关情况,并举办了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培训班,对贯彻落实农机试验鉴定新制度进行了部署。部总站也及时召开全国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和农机化质量工作改革贯彻落实会,组织全系统贯彻落实农机鉴定改革新要求,并先后组织国家支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管理制度培训班和研讨会议,对来自鉴定机构、生产企业的人员进行培训,及时解决新制度贯彻落实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天津、河北、内蒙古、黑龙江、江苏、浙江、广西、新疆等多省(区、市)也分别组织农机鉴定制度相关宣传培训活动,促进了社会各界对农机鉴定新制度的了解。中央及各省农业主要媒体也对农机试验鉴定改革情况进行了深入报道。
问:为贯彻落实新《办法》,总站在完善农机试验鉴定大纲方面有哪些具体措施?
答:农机试验鉴定大纲是开展农机试验鉴定工作的技术依据,农机鉴定机构的检测资质转换大都依据鉴定大纲执行,实验室仪器设备的校验也需要依据大纲的技术要求开展。总站在完善农机试验鉴定大纲方面主要开展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是及时发布实施第一批推广鉴定大纲。3月8日,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44号发布了《农业轮式和履带拖拉机》等153项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大纲。新大纲中包括新制定的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等机具大纲71个;同时针对农业生产实际需要,部分大纲将一些采用新技术的农业机械产品和复式作业机具纳入适用范围,加快先进适用、智能高效机具鉴定步伐。
二是抓紧组织制修订第二批推广鉴定大纲。综合考虑原有省级推广鉴定大纲的转化、各地农业生产实际需要、购机补贴政策实施需求等要求,部农机化司下达了今年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大纲制修订计划。目前,总站已组织审定通过了《手扶拖拉机配套旋耕机》等82项(含修订3项)农机推广鉴定大纲和《农业轮式和履带拖拉机》等19项推广鉴定大纲修改单,正在按程序报批,拟于近期发布。
三是指导推动制定专项鉴定大纲。新《办法》发布后,农业农村部及时发布实施了《农业机械专项鉴定大纲编写规则》,为专项鉴定大纲的制定提供指引。总站专门制定了《2019年农业机械专项鉴定试点工作方案》,在对2016年至2018年纳入新产品补贴试点产品进行梳理的基础上,结合各省实际需求,推动制定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23个专项鉴定大纲。各省级农机鉴定机构也加快专项鉴定大纲和相关工作规范的制定步伐。黑龙江、福建、山东等省已经相继发布实施10个专项鉴定大纲,内蒙古、江苏、浙江、河南、湖南、广西、陕西、甘肃等省(区)也正在组织制定相关产品专项鉴定大纲,专项鉴定的工作机制正在有效形成。
问:依据新《办法》,新发布实施的农机试验鉴定产品种类指南较改革前有什么变化?
答:农机试验鉴定产品种类指南是引导农机生产者有针对性地申请农机试验鉴定的文件,其包括产品类别、品目、名称,以及受理单位和要求等内容,农机生产者在指南范围内申请农机试验鉴定。根据新的农机试验鉴定制度要求,农机鉴定产品种类指南由农机鉴定机构原则上每年制定或调整、发布。今年是贯彻落实农机试验鉴定新制度的初始之年,贯彻落实新《办法》需要一段过渡转换期,为了保证工作的连续性,2019年总站分两批制定发布国家支持的农机推广鉴定产品种类指南。6月份已发布了第一批国家支持的农机推广鉴定产品种类指南,其中包含7大类11小类15个品目产品。目前,已完成第二批国家支持的农机推广鉴定产品种类指南的制定工作,将于近期发布实施,其中拟包含18个品目产品。
在指南的制定过程中,总站严格依据鉴定工作规范的要求,重点突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围绕九大主要农作物重点生产环节所需的农机产品,能够满足当前农业农村主要领域生产发展的需求;二是体现现代农业向绿色、环保发展的方向,将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生猪生产发展等农机设备纳入指南;三是统筹国家支持的农机推广鉴定产品种类与各省发布的产品种类协调与互补,发挥国家支持的农机推广鉴定的引导和支持作用,推动农机化全面协调发展。
各省鉴定机构也根据本省实际需求,制定发布了本省范围内的鉴定产品种类指南。目前已有河北、上海、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南、广东、重庆、四川、甘肃、黑龙江农垦等10多个鉴定机构发布了鉴定产品种类指南。
问:过渡期农机推广鉴定工作的开展情况怎样?
答:新《办法》实施后,原有的鉴定规章制度、技术文件、工作机制等向新《办法》的要求衔接转换需要一个过渡期。农业农村部对改革过渡期新老制度相关衔接工作做出了明确的意见安排,要求对于2019年4月1日前受理的申请,农机鉴定机构可按照受理时执行的鉴定大纲和办法开展鉴定工作。
为了做好过渡期农机推广鉴定工作,总站及时发布过渡期鉴定工作的具体要求,全力做好新《办法》实施前受理的鉴定项目。今年4月1日前,总站共接收鉴定申请项目646个,受理523个。为了保证这些鉴定项目及时完成,根据不同产品的鉴定任务量,总站及各省站统筹安排,优先保障完成4月1日前受理的鉴定项目,确保新旧制度有序衔接。目前,总站已经发布四批鉴定结果的通报,发放鉴定证书715个。内蒙古、吉林、江苏、浙江、湖南、贵州、云南、新疆等省(区)站今年都完成了两批以上的鉴定结果的通报。总站和各省站4月1前受理的项目基本完成。
问:农机试验鉴定信息化建设是新《办法》创新点,那么农机试验鉴定信息化建设推进情况如何?
答:总站一直非常重视农机鉴定信息化建设,2015年就开发了鉴定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了“互联网+”部级推广鉴定,系统经过多次升级,建成了全国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管理服务信息化平台,实现了全国2万余个农机鉴定证书及产品信息的公开共享,特别是2018年与补贴投档信息实现互联互通后,实现了补贴产品电子投档,避免了企业到各省递交纸质材料投档,极大地方便了农机企业,提高了工作效率。新《办法》提出了在全国推行鉴定信息化管理的新要求,要求推行申请、受理、审核、发证、注册信息化管理,这是进一步减轻申请企业负担、转变管理服务方式方面迈出的新步伐。
为了切实落实好新《办法》对农机鉴定信息化管理的要求,总站重点开展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及时对“全国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管理服务信息化平台”进行升级,优化推广鉴定网上申请、受理、审核、发证等环节,扩展网上注册管理等功能,进一步减少企业申请纸质材料寄送,优化为企业的服务功能,并及时对平台中的制度文件、鉴定大纲、种类指南等进行了新旧替换,让企业适时获取鉴定的相关信息。申报系统于4月1日前如期上线。截至目前,平台共通过累计3200余家企业的网上注册和1万余个产品的网上申报,共发放证书7885个。二是积极推动和指导各省鉴定机构做好省级信息系统的建设。山东、上海、四川、江苏等10余个省(区、市)及时开发或升级改版原有申报系统,确保信息系统及时上线运行,农机试验鉴定信息化管理水平得到整体显著提升。三是逐步建立全国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管理服务信息化平台与各省信息系统的技术接口,实现总站与各省间鉴定信息互联互通,数据共享。
问:农机鉴定证书到期后,该如何换证呢?
答:新《办法》规定,通过鉴定颁发的鉴定证书,在有效期满符合现行鉴定大纲要求的,实行注册管理,此前按原《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取得证书的产品,需要根据现行鉴定大纲进行转换后,才能在有效期满时实行注册管理。为此,农业农村部要求,由发证的鉴定机构依据新鉴定大纲,对产品的一致性及证书、标志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符合要求的换领新的《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
为做好今年的换证工作,总站及时发布了《关于推广鉴定证书到期换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换证对象、申报程序、时限以及换证检查内容等作出明确要求,尤其是对新鉴定大纲中新增的要求,明确采取由企业自我声明其产品符合新版推广鉴定大纲要求的方法予以确认,进一步落实“放管服”要求。为确保证书有效期衔接,在证书有效期满前给企业换发新的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不留空当期,保护获证企业权益,延续证书续展的做法,规定6月30日前完成换证申报,12月底前鉴定机构完成换证工作。
总站在中国农业机械化信息网、全国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管理服务信息化平台、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及时发布换证相关信息和要求,广泛宣传,告知社会。企业也积极申报换证,总站统筹安排人力,加班加点优先保证换证资料受理审查,做到当天申请当天处理完成。截至6月30日,共接收换证申请2000余个,圆满完成换证受理审查、任务分配等各项工作。
问:对下一步实施好农机试验鉴定新《办法》有什么工作打算?
答:今后一段时间,我们将重点推动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制度规定。虽然大部分鉴定机构已经完成相关配套制度、工作规范的制修订以及技术体系的转换工作,但仍然存在工作不平衡性,需积极推动一些地方的工作。二是进一步研究落实改革创新要求。新《办法》中有许多创新之处,如实施专项鉴定、鉴定机构之间开展合作鉴定、境外企业产品的鉴定等,这些创新要求的落地还需要积极探索,主动作为,加快启动并实施相关工作。三是进一步加强鉴定项目实施力度。在当前农机鉴定工作衔接过渡期,鉴定机构将按照新《办法》及配套制度新要求,继续加大工作力度,统筹鉴定项目受理的衔接,安排好换证、证后监督等工作,全力克服鉴定任务比较重的困难,最大限度地满足企业的鉴定需求。四是进一步统筹高效利用好鉴定资源。我们将根据新《办法》的要求,鉴定机构同步推进落实改革各项要求,进一步探索行业融合发展的途径和方式,统筹利用好鉴定系统资源,并积极利用社会资源,建立优势互补、沟通高效的协作机制,发挥系统和行业的整体效能,促进新《办法》改革成果贯彻落实。五是进一步研究解决新《办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我们将持续收集、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发现的新问题,确保试验鉴定制度改革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