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家里有个12岁的孩子,一次趁李女士没注意,孩子私自拿起了她的手机,下载了一直播软件,并第一次用绑定了银行卡的支付宝账号“打赏”了网络主播,李女士当时并未发现。没想到从4月11日至15日,孩子接二连三地以同样的方式“打赏”主播,直到李女士发现时,支付宝里的9766.99元已经完成支付,转至该直播平台。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与发展,手机用户日趋低龄化,儿童接触网络越来越便捷。如今网络直播日趋兴盛,而直播进入门槛低,直播内容新奇多元等特点,恰恰更容易吸引儿童,更易被直播模式诱导,在直播平台上进行非理性消费,其中巨额“打赏”网络主播的问题尤为严重。
那么,这些不让人省心的“熊孩子”“打赏”的钱可以要回吗?
李女士在发现孩子私自“打赏”主播后就及时与直播平台沟通,但毫无结果,她对此十分困惑。李女士认为孩子是未成年人,在软件平台上的消费行为未得到监护人认可应当无效,平台应将交易金额返还给自己,这样的想法对吗?
省高院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9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已满八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如其进行小额游戏充值或“打赏”,属于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行为,一般认为是有效的。但如有未成年人进行大额、多次的游戏充值或“打赏”,则基于对未成年人智力和认知水平的考虑,会认为上述行为超出了未成年人的行为能力和认知能力范围之外了,属于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应当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追认才能被法律认可,如监护人拒绝追认则归于无效。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可见,因为未成年人并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打赏”金额与其行为能力不匹配或盗用监护人财产进行“打赏”时,监护人可向受益方要求返还。如果家里的“熊孩子”“打赏”主播,家长的钱其实是可以要回的,不过,需要家长提供证据证明那是孩子独立“打赏”,而非家长行为。
只要家长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孩子是在未经家长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的大额消费,是可以向直播平台讨回的,但是作为监护人,没有尽到应有的监护责任,李女士也要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在此也呼吁,各位家长不要轻易泄露身份证件给孩子注册账号,带有资金绑定的银行账户包括支付宝等网络支付途径,更需要妥善保管密码,避免孩子滥用家长账号“打赏”网络主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