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资讯 » 农业新闻 » 国内动态 » 正文

这里的鱼是怎么变多的?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8-03  来源:农民日报  浏览次数:8833
内容摘要:洪泽湖银鱼喜获丰收。资料图渔政执法检查现场。资料图近年来,江苏省洪泽湖渔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渔管办)以限额捕捞为

 

洪泽湖银鱼喜获丰收。资料图

 

 

渔政执法检查现场。资料图

近年来,江苏省洪泽湖渔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渔管办)以限额捕捞为切入口,先后对河蚬、河蚌、螺蛳、银鱼等特色水产品实施限额捕捞、依法治理、社会增殖等一系列措施,历经6年的探索实践,湖区渔业绿色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

据统计,洪泽湖河蚬资源由2013年2.2万吨的历史最低水平,恢复到目前的10万吨,基本与历史最高水平齐平;代表洪泽湖生产力水平的河蚌、螺蛳等底栖贝类,也由10年前的9万吨上升至目前的26万吨;银鱼资源已由5年前的280吨上升至530吨。

“通过限额捕捞、依法治理、社会增殖等一系列的创新举措,洪泽湖渔业实现了由过去的‘以量取胜’向如今‘以质取胜’的转变,有力地促进了湖区的生态资源修复和渔民致富发展。”江苏省洪泽湖渔管办党组书记、主任刘学杰说。

资源调查掌握存量 摸清洪泽湖“家底”

洪泽湖的河蚬,被当地渔民称为“金疙瘩”,它几乎占领了日本、韩国河蚬市场的80%以上。而在2013年以前,酷捕滥伐式的“公地悲剧”使得河蚬资源由2005年的10万吨急剧下降至2.2万吨,甚至到了用传统的“划耙捕捞”都捕不到河蚬的尴尬境地。更让人痛心的是,河蚌、螺蛳、银鱼等资源都出现了大幅下滑。“洪泽湖就快被捞干了!”刘学杰说。

为了彻底扭转这一局面,洪泽湖渔管办制定了资源调查方案,建立起由中科院水生所、江苏省淡水所、江苏省洪泽湖渔管办、江苏省洪泽湖渔业协会和渔民代表组成的资源调查组,对渔业资源进行科学评估。

“开展资源调查,是实施限额捕捞制度的前提。只有把资源的总量和可捕量查清,才能通过模型测算出总配额量,进而为科学实施配额捕捞制度打下基础。”中科院水生所研究员谢松光说。

以银鱼为例,根据银鱼资源“大小年”动态变动规律,结合每年350吨左右的捕捞量,专家建议:洪泽湖留储银鱼资源总量的1/3或可捕捞量的1/4,就可实现资源的有效恢复。为了促进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洪泽湖渔管办进一步提升资源的留储量,最终确定留储资源总量265吨,占资源总量的1/2。其中,可捕捞量为132吨,占可捕捞量的1/3。这一决定,有力保障了资源的自我恢复能力。

随后,渔管办将剩余的265吨银鱼配额进行合理分配,进一步确定不同捕捞功率船只的捕捞天数与日捕捞量;同时对每条船的配额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做到公开透明。

以今年为例,在银鱼限额捕捞过程中,60千瓦以上的船只每天限捕85公斤,捕捞时间由过去的7天减至4天;60千瓦以下的船只每天限捕60公斤,捕捞时间也从去年的5天调整至4天,限额措施进一步升级。

扎紧限额捕捞口袋 拓宽增殖放流渠道

通过资源调查,为洪泽湖的限额捕捞制度摸清了底数。

乘此时机,渔管办创造性地提出了“八限”管理模式,即限制捕捞人员、限制生产时段、限制组织模式、限制作业水域、限制产品数量、限制生产工具、限制交易地点、限制最低销售价格。

“‘八限’模式不仅约束了捕捞行为,也保住了我们生存的‘饭碗’,改变了过去大家只顾滥捕而不管保护的状况。资源恢复了,说到底还是我们渔民的,我们支持渔政部门加大执法力度,严惩违法行为。”世代从事河蚬生产的渔民徐华贵说。

结合“八限”,渔管办还提出了“港长制”,鼓励渔民开展自查。通过选任忠诚可靠、公道正派、大家认可的“港长”,加强对捕捞船只出港申报、捕捞行为、进港备案等内容的自我管理,保障限额捕捞的高效开展。

渔民王克家是洪泽湖老子山青牛渔港的“港长”。据他介绍:“每天的检查任务都十分繁重,如果紧紧依靠洪泽湖渔政二大队的10名渔政人员根本忙不过来,‘港长’的作用就是协助渔政部门开展工作,提高渔政执法效率。”

开展自查的同时,渔管办不断加强渔政执法检查工作力度。通过建立渔获物定点检查制度,捕捞船只必须在特定的渔港接受渔政部门的执法检查,依法查处“违限”行为,坚决杜绝超期捕捞、超量捕捞、超规捕捞;并以特定渔港作为基点,划分作业水域,安排专门力量对限额捕捞进行全程巡查,切实维护限额捕捞秩序。

“根据‘八限’内容,渔政人员加大执法力度,形成了‘五必查’(查捕捞证件、查渔船机器、查渔具规格、查渔获品种和数量、查幼鱼比例)的工作要求,对各类‘违限’行为露头就打,绝不姑息。保持高压态势,守护渔业资源,让限额捕捞制度更好地发挥作用。”洪泽湖渔政二大队大队长蒋健说。

一只手按住限额捕捞量,另一只手还要撑起增殖放流量。

为进一步加快渔业资源修复,渔管办创新社会增殖放流机制,出台了社会增殖放流试行方案,鼓励渔民投入资金参与增殖放流,同时保障渔民享有增殖部分的优先捕捞权,形成了保护路径多元化、社会放流常态化、增殖效益最大化的新格局,扭转了过去“财政投入少、社会捐赠投入不稳定”的局面,实现“投入-保护-收益-加大投入”良性循环。

“谁投入、谁生产、谁受益”,有效地避免了“公地悲剧”。渔管办调研员张胜宇说:“别人家的孩子不心疼,自家的孩子当宝贝。过去,由于资源不是自己的,渔民形成了‘多捕多获利,少捕少获利,不捕别人也会捕’的囚徒心态,导致偷捕、酷捕、滥捕等违法行为盛行,进而造成‘渔民无力保护、企业不愿意保护、渔业部门保护力不从心’的‘公地悲剧’。现在不同了,通过引入利益回报机制,把无偿的‘公地’变为有偿的‘私地’,并进一步明确保护责任和收益范围,极大地提高了企业和渔民的生产理性和保护积极性。”

调查显示,在河蚬产业中,企业投入与产出的经济效益比为1∶6,生态效益比为1∶8;在银鱼产业中,渔民投入与产出的经济效益比为1∶3,生态效益比则为1∶5,实现了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双赢。据介绍,在今年的银鱼捕捞中,共有340户渔民投入资金参与了银鱼增殖放流。

协会兜起价格底线 品牌效应绽放生机

限额捕捞和增殖放流,让渔业资源得到了有效恢复。如何把资源优势变为产业优势、增收优势?

过去,由于渔民的组织化程度不高,千百个单打独斗的经营主体很容易形成互相竞价恶性竞争,导致资源价格在内耗中越来越低。为了打破这一局面,江苏省成立了洪泽湖渔业协会,通过发挥协会的组织优势,出台《洪泽湖春季银鱼最低收购指导价意见》,牢牢掌握市场的议价权。

“我们协会出台了旨在保障整体利益、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建立信用体系的一系列措施和制度,解决产业发展存在的矛盾和问题。”洪泽湖渔业协会会长张玉斌说,实践证明,只有经营领域的改革搞好了,配额制度才能发挥更大的效用。“最低指导价”制度就是保障整体利益最重要的一项措施。2019年鲜银鱼最低销售指导价为12元/斤(实际售价为14元/斤),比2018年上涨20%;干银鱼为100元/斤(实际售价为110元/斤),比2018年上涨53.8%,改变了过去因“打价格战”而导致价格下跌、渔民收益受损的状况,也从根本上打破了过去产量高、价格低、利润薄、发展低迷的怪圈。

同时,为进一步提高洪泽湖优质水产品经济效益,洪泽湖渔管办联合洪泽湖渔业协会,加快品牌的建设进程,成功获批“洪泽湖河蚬”“洪泽湖青虾”和“洪泽湖大闸蟹”等3个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并制定出台了洪泽湖渔业生产技术和产品质量团体标准。

近年来,湖区还依托“中国·洪泽湖渔业产业联盟”,主动融入“中国·洪泽湖”的区域公共品牌建设,大力拓展国内外市场,参加各类展会,先后引来“阿里巴巴”“京东商城”等著名电商企业和知名水产品销售实体龙头企业,形成了政府出资、部门出人、企业出货、专家出智、媒体出声的品牌推介大格局,有力地促进了洪泽湖特色水产品经济价值的进一步提高。

限额捕捞制度运行以来,在捕捞量较过去减少30%的情况下,经济效益却比原来高出1-3倍。今年5月,在银鱼实际捕捞量比去年少的情况下(去年为300吨),渔民户均收入2.3万元,比上年增加0.8万元,增收效果显著;河蚬年捕捞量稳定在3万吨,仅为2010年的60%,而总产值却达到1.2亿元,是2010年的3倍。

从事河蚬捕捞的渔民王凤刚高兴地说:“限额捕捞后,收入的变化可以说是翻天覆地。过去虽然捕的多,但内耗重、价格低、收入少,我记得河蚬价格最低时候出水价是3元/包。现在不同了,虽然捕的少,但价格高,收入自然也高。河蚬出水价为30元/包,翻了10倍。我们加入了企业,每年还有分红2万元左右,年收入轻轻松松10万多元。”

“通过创新机制,促进洪泽湖渔业资源绿色发展,我们发现成效十分显著:一是渔业资源得到了有效恢复;二是自然资源产权制度得以积极落实;三是渔民的生产行为更加理性;四是渔业产业的品牌意识大幅增强;五是经济效益不断提高。用大家的话说,渔业资源更多了,保护意识更强了,生产行为更规范了,洪泽湖的牌子更响了,老板和渔民得到实惠了!”刘学杰说。

农村网  责任编辑:农村网
 

      温馨提示:您正在浏览的文章是“这里的鱼是怎么变多的?”
      原载地址:https://www.nongcun5.com/news/20190803/66374.html
      版权声明:本网站刊载的资讯由网友提供分享,资讯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不表示农村网同意其说法或描述,仅为提供更多信息,也不构成任何建议。网友转载请注明原作者姓名及出处。如有侵犯到您的版权,请与我们联系。对于农村网的原创作品,受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版权属于农村网所有。转载务必注明出处及作者。凡用于商业用途需征得书面同意,否则追究法律责任。
 
 
[ 新闻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推荐图文
推荐新闻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帮助中心 | 网站地图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工信部信软〔2015〕440号   农市发[2016]2号   国发〔2015〕40号   农发〔2017〕1号   中央一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