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听取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沈春耀关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二审草案的修改,除体现在明确夫妻共同债务范围之外,还提高了亲子关系确认或者否认之诉的门槛;限缩了隔代探望权的范围;增加规定收养人的条件,应当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有配偶者单方收养异性子女,年龄应相差40周岁以上。
草案第八百七十七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具备的四项条件。草案二审稿在这一条规定中增加一项条件,收养人应当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草案第八百五十条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的,父、母或者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有的地方、部门和专家学者提出,允许成年子女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可能会导致其逃避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建议对成年子女提起此种诉讼予以限制。二审稿将这一条规定修改为: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草案第八百六十四条规定,父母离婚后,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参照适用父母探望子女的有关规定。有的地方、法学教学研究机构和社会公众提出,为保障未成年人和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生活的稳定,隔代探望权的范围不宜规定过大。二审稿将这一规定修改为: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如果其尽了抚养义务或者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一方死亡的,可以参照适用父母离婚后探望子女的有关规定。
草案第八百八十条规定,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草案第八百八十一条第二款还规定,配偶一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被宣告失踪的,可以单方收养。
草案二审稿将草案第八百八十条与第八百八十一条顺序对调,并修改为: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或者有配偶者依据前条规定单方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