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修订草案)》6月25日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其中,明确森林权属、加强森林权属保护,属于本次修订草案的重要看点。
根据森林生态建设和集体林权改革的实践经验,草案增加“森林权属”一章,针对我国森林权属的实际,即林地包括国家、集体所有,林木包括国家、集体、个人所有等情况,区分主体分别规定,做到“山定权、树定根、人定心、政府定责”。
草案明确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森林资源所有权,国务院可授权有关部门行使或由有关部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代理行使所有者职责。根据国有林改革和经营管理的情况,草案规定,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多种所有制的林业经营主体使用;林业经营主体依法取得的国有森林、林木和林地的使用权,经批准可以转让、出租、作价出资等,并明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草案还明确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地依法实行承包经营,承包方享有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承包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抵押、转让等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同时,草案还明确未承包的集体林地以及林地上的林木,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地、林木,经民主程序可以依法流转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
草案明确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多种所有制的林业经营主体在依法取得的国有或者集体林地上发展多种形式的林业产业,保护非公有制林业经营主体享有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等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