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法确实有很多缺陷,这些年被学界理论和业界实践抨击得很厉害 ,这也是促成16年修改的重要原因之一,一人一票、盈余返还等制度确实定的有些超前。但是从全国人大的角度来说,法律不光是底线,同时也是倡导的价值取向,如果一人一票和盈余返还都不坚持和倡导了,那还叫什么合作社呢,并且我国民商事法律一个重大原则是服从双方合意,在设定这些理想化制度的时候并没有去规定如果违反会怎么样,事实上这便是留给现实情况的灵活空间,这也是有一定道理的。
但并不认为新法会解决中国农村经营主体的问题。或者说中国现阶段农村没有实现这种联盟的条件,因为大多数“农民”是把种植当作副业的,根本没用联合的利益驱动。先完成资本对土地的集中,让种植成为一个营生,才有基于利益的联合。说到底,还是官僚和体制的问题,农民是最好解决,也是最难解决的,是因为什么呢,是因为农民想的都是怎么在自身付出最低的情况下,还能得到最大的利益。但有前提条件就是自身本应有利益不能被剥削。
相对规模化和专业化是未来发展的方向,从这个角度看你就不会纠结要不要去掉专业两字了;其次合作社的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稳定承包权是一个尊重历史与稳定农村的做法,在农村制度与经济相对落后的情况下提供了生存空间,而又不影响发展;再次,随着农二代农三代成为中坚力量的时代到来,社会契约精神、制度等有了长足的发展,加上工商资本(最好是当地的混合所有制企业)的规范导入,必然有所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