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资讯 » 农业新闻 » 国内动态 » 正文

上海3年将推进5万户农民集中居住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5-13  来源:凤凰网  浏览次数:81386
内容摘要:上海正式出台推进农民相对集中居住的新规,到2022年,约5万户农民实现相对集中居住。近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正式对外发布《关于切实
 

 

上海正式出台推进农民相对集中居住的新规,到2022年,约5万户农民实现相对集中居住。

近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正式对外发布《关于切实改善本市农民生活居住条件和乡村风貌进一步推进农民相对集中居住的若干意见》,并于5月5日起实施。根据《意见》,到2020年3年时间内将实现5万户农民实现集中居住,推进重点为,高速公路、高铁、高压线沿线,生态敏感区,环境综合整治区,以及规划农村居民点范围外的分散居住户。

上海市政府发布的《意见》政策解读显示,推进农民相对集中居住工作是改善本市农民生活居住条件和农村面貌,解决村庄散、小、乱等突出问题的重要举措。

集中居住两种方式:进城镇和农村平移

对于农民相对集中居住的方式,《意见》指出,实施进城镇集中居住和农村平移集中居住。

其中,进城镇集中居住的支持政策显示,各涉农区要优先保障农民集中安置用地,将安置地块优先布局在城镇化地区、大型居住社区和周边现状为建设用地的地块,安置地块要满足基本公共服务、交通和生活便利等条件,同时考虑安置区域的适度规模以降低配套成本。

增加土地指标管理弹性,延长增减挂钩周期至5年,安置地块土地出让起始价按同类用地基准地价的70%确定;给予市级土地出让金返补和市级财政资金补贴,项目实施方案获得批复后,即拨付80%;允许各区结合本区实际,合理制定农民进城镇集中居住安置房的房型标准;农民安置房纳入区属征收安置房建设计划,享受和征收安置房一样的税费减免政策等。

对农村平移集中居住的支持政策包括:优先安排平移集中点用地,明晰宅基地跨村平移集中归并路径;给予基础设施配套补贴和减量化节地补贴;加强对农村平移集中居住点建房风貌的管控等。

同时,多渠道降低农民集中居住项目的成本,水电气等配套工程按照动迁安置房配套工程收费标准执行;整合条线政策,优先安排和整合市区两级涉农建设资金,统筹实施“四好农村路”、河道整治、生活污水、村庄改造等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整治项目。对于农村平移集中居住而言,各涉农区、乡镇(街道)政府要在各自总体规划中,优先考虑农村平移集中居住点的布局和用地。对布局规划确定的平移集中居住点,若涉及占用耕地的,由各区占补平衡;郊野单元(村庄)规划明确的村庄用地范围调整(宅基地归并平移等),允许通过永久基本农田布局优化予以落地。

同时,支持各涉农区、乡镇(街道)探索多种宅基地跨村平移集中归并方式。

资金支持方面,基础设施配套补贴。市、区财政对规划确定的平移集中居住点基础设施配套项目进行补贴,资金由市、区共同承担。

鼓励采用货币补偿,引导农民自愿退出宅基地购买自住商品房

《意见》也明确规范安置面积和建房标准,同时鼓励各涉农区采用货币补偿方式,引导农民自愿退出宅基地,退出后可以购买1套自住商品房。

根据《意见》,进城镇集中居住的实物安置面积按照4人及4人以下户不超过180平方米,人口超过4人的,可按照每人20平方米标准增加建筑面积。允许各涉农区结合实际,确定安置房套型面积,但实物安置面积最多不得超过规定上限20平方米。

对于农村平移集中的建房标准则遵循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其中,宅基地面积按照5人及5人以下户不超过140平方米、6人及6人以上户不超过160平方米执行;房屋建筑占地面积按照5人及5人以下户不超过90平方米、6人及6人以上户不超过100平方米执行。农村村民建房檐口高度不得超过10米,屋脊高度不得超过13米,层数不得超过3层,并取消农业辅房。

《意见》也给出其他多元化安置方式的探索。《意见》显示,对进城镇集中居住,在确保自住需求的基础上,可结合产业用房、股权安置、养老安置以及货币补偿等多元化方式,保障农村村民宅基地财产权益。鼓励各涉农区通过加强公共服务,减少农户实物安置面积量。

同时鼓励各涉农区采用货币补偿方式,引导农民自愿退出宅基地,退出后可以购买1套自住商品房。对合法合规取得宅基地并自愿有偿退出的农户,各涉农区可参照农民进城镇集中居住的补贴标准,给予货币化补偿。

农村网  责任编辑:农村网
 

      温馨提示:您正在浏览的文章是“上海3年将推进5万户农民集中居住”
      原载地址:https://www.nongcun5.com/news/20190513/65395.html
      版权声明:本网站刊载的资讯由网友提供分享,资讯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不表示农村网同意其说法或描述,仅为提供更多信息,也不构成任何建议。网友转载请注明原作者姓名及出处。如有侵犯到您的版权,请与我们联系。对于农村网的原创作品,受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版权属于农村网所有。转载务必注明出处及作者。凡用于商业用途需征得书面同意,否则追究法律责任。
 
 
[ 新闻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推荐图文
推荐新闻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帮助中心 | 网站地图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工信部信软〔2015〕440号   农市发[2016]2号   国发〔2015〕40号   农发〔2017〕1号   中央一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