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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施行 农民抱团致富更有底气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4-28  来源:农民日报  浏览次数:81318
内容摘要:我是一名种粮的农民,现在想和邻村从事乡村游的农民在一起成立合作社,请问这样在法律上可以成立起来吗?林州市马晋豫近年来,随着

我是一名种粮的农民,现在想和邻村从事乡村游的农民在一起成立合作社,请问这样在法律上可以成立起来吗?

林州市马晋豫近年来,随着农村分工分业深化,农民专业合作社日益蓬勃发展,但也面临着市场地位弱、服务范围窄、联合发展缺乏法律认可等“成长的烦恼”。7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正式开始施行,将使农民“抱团致富”更有底气,更好地保障促进合作社健康发展。这也是2007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后的首次修订。

这次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主要在三个方面作了修改和完善。第一,取消同类限制,扩大法律调整的范围。新法取消农民专业合作社定义中有关“同类”的限制,意味着种粮的农民和从事乡村游的农民都能在一起成立合作社,搭建合作共赢的平台。农民专业合作社对成员的服务不再局限于某一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提供多元化、多环节服务,更好发挥合作社在现代农业发展中对小农户的带动作用。

第二,进一步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这次法律修改在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方面做了一些补充和完善,如明确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第三,增加了一章“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规定三个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自愿的基础上可以出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依法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登记类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这有利于合作社之间资源互补和共享。赋予联合社法律地位,为合作社在资源整合、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抱团发展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解决了合作社发展中遇到的普遍问题,更好地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本身及广大农民成员的利益,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供了更好的法律环境。

农村网  责任编辑:农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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