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指出,各远洋渔业企业要严格遵守农业农村部和有关国家规定,切实加强所属渔船管控,与渔船保持密切联系,实时关注渔船动向,确保所属渔船在公海生产时与毗邻国专属经济区界限保持3海里以上安全距离,严禁越线生产。遇到他国执法船要求登临检查时,渔船应停船配合,禁止逃避执法或以暴力、危险手段抗拒执法检查。如遇对方过度执法、暴力执法等不当行为,应以适当方式获取证据,并向渔业主管部门报告,争取通过外交或司法途径妥善处理。渔船在他国专属经济区通航时,应遵守相关国家规定和国际有关“无害航行”等规定。
《通知》要求,严禁远洋渔船进入有关国家争议海域生产,避免引发涉外纠纷和事件。喀麦隆、也门因存在较大安全风险,在该两国海域作业的渔船要加强安全防护,有关企业需听从相关使领馆指导,必要时撤出渔船,按我部规定办理转场手续。在索马里海域生产的远洋渔业企业,要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加强对赴索渔船监管,做好防海盗预案,建立有效责任机制,采取必要安保措施,确保船上防海盗设施、船位监测、通讯设备等正常运行,执行24小时值班瞭望制度,实行编队作业,严禁进入索马里兰州生产。
《通知》还提到,中国远洋渔业协会要不断强化渔船船位监测,进一步完善船位预警系统,密切关注各远洋渔船,特别是在西南大西洋公海、有关争议和高危地区等重点海域作业渔船动向,发现情况及时报告农业农村部和地方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入渔索马里企业和渔船的协调、组织、管理,做好应急处置预案,并与我驻索使馆和索马里政府部门保持密切联系,严防发生安全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