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明确了园区的申报条件:园区应有科学的总体规划和三年建设实施方案,功能定位科学,核心区、示范区、辐射区分区合理,主导产业明确,基础设施完善,建设内容具体,支持政策配套;园区核心区应有明确的地理界线和一定的建设规模,面积在2000亩以上;有较好的研发基础和设施条件、创新创业平台;有稳定的技术依托单位和创新团队,有完善的人才培养、技术培训、成果转化服务体系,有较强的科技投入、成果转移转化能力;园区有一批农业科技型企业和科技服务机构,有产品品牌,能有效提高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和资源利用率,促进当地农民增收;园区应有一支科技特派员队伍,有服务基地和技术培训场所;园区应有健全的行政管理机构,主要包括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园区管理委员会、园区专家指导组等;有与园区建设运行相配套的资金、人才、科技等规章制度,有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运行机制。
通过验收的园区实行动态管理和综合评估。园区评估工作原则上每三年进行一次,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达标和不达标。对评估不达标的园区要限期整改,整改期一般为一年。整改后经评估达标的继续保留园区资格,不达标则取消其园区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