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提出,到2019年底,基本建成省、市(州)、县、乡四级远程诊疗系统、远程教育系统及卫生健康数据应用共享与开放平台,“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监管系统上线运行;到2020年底,医疗、医药、医保“三医”联动数据共享应用格局基本形成,健康医疗数据相关政策法规、安全防护、应用标准体系基本健全,“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全面开展。
《意见》要求,围绕“互联网+”医疗服务、创新“互联网+”公共卫生服务、优化“互联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完善“互联网+”药品供应保障服务、推进“互联网+”医疗保障结算服务、加强“互联网+”医学教育和科普服务、推进“互联网+”人工智能应用服务、加快实现医疗健康信息互通共享、健全“互联网+医疗健康”标准体系等14项重点任务,促进青海“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