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资讯 » 农业新闻 » 国内动态 » 正文

加强顶层设计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高质量发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2-16  来源:农民日报  浏览次数:81887
内容摘要:2月15日上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农业农村部副部长于康震就《关于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出台背
 

 

2月15日上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农业农村部副部长于康震就《关于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出台背景、主要内容和工作部署等有关情况进行了介绍,并回答记者提问。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局长张显良一同出席发布会。

指导水产养殖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

为解决好养殖业绿色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日前经国务院同意,农业农村部会同生态环境部、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

“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个经国务院同意、专门针对水产养殖业的指导性文件,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指导我国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对水产养殖业的转型升级、绿色高质量发展都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于康震表示。

数据显示,2018年全国水产养殖总产量超过5000万吨,占我国水产品总产量的比重达78%以上,是世界上唯一养殖水产品总量超过捕捞总量的主要渔业国家。水产养殖业的快速发展为解决城乡居民“吃鱼难”、保障优质动物蛋白的供给、降低天然水域水生生物资源的利用强度、促进渔业产业兴旺和渔民生活富裕等都作出了突出贡献。

于康震强调,目前水产养殖业还面临着一些困难和问题。如养殖水域周边污染,水产养殖水域空间受到挤压,水产养殖布局不尽合理,产业的规模化、组织化、品牌化程度较低等等。

这些都与水产养殖大国的地位不相称。

正是针对上述问题,农业农村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了深入研究,在反复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意见》。《意见》共8个部分、26条具体的政策措施,围绕加强科学布局、转变养殖方式、改善养殖环境、强化生产监管、拓宽发展空间、加强政策支持及落实保障措施等方面作出全面部署。农业农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认真抓好《意见》的贯彻落实,推动我国早日由水产养殖业大国向水产养殖业强国转变。

加快落实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制度禁养转产不能搞“一刀切”

在回答记者提出的关于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发布工作的问题时,于康震表示,养殖水域滩涂规划不是产业规划,而是渔业法规定确立的水产养殖业发展的空间规划,是国土空间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水产养殖业与其他行业协调发展的基本依据。

于康震指出,只有按照“多规合一”的要求,做到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与各专项规划有效衔接,依法科学编制发布养殖水域滩涂规划,才能保障未来水产养殖业发展的空间,维护渔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此,这次《意见》中明确提出,要加快落实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制度。

从2016年起,农业农村部启动了新一轮的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要求各地合理布局水产养殖生产,依法划定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允许养殖区。目前主产县规划编制已经基本完成,77%的主产县政府已发布了规划,下一步将实现全覆盖。于康震强调,养殖水域滩涂规划涉及广大渔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空间规划必须要依法依规,不得以产业发展规划替代空间规划,不搞禁养区扩大化,也不搞产业保护主义,该减的要减下来,该留的也要留下来。

而针对社会普遍关注的拆除网箱网围养殖,于康震则表示,在水产养殖业发展的过程中坚持“生态优先”是农业农村部一贯的原则,也是农业农村部义不容辞的责任。同时,我们也发现一些地方在处理水产养殖业发展与环境保护关系的时候出现偏差,比如搞“一刀切”,一禁了之、一拆了之,一律拆除、一律禁养,这种简单粗暴的做法我们是不赞成的。

于康震说,此次《意见》对于拆除网箱网围养殖也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是不该禁的不能禁,要科学划定禁养区。坚决防止全区域、全流域、全海域的“一刀切”,盲目扩大禁养范围。二是该禁的要坚决禁,但要给予合理补偿。对于法律法规明确禁养的区域,养殖设施要坚决拆除;对在全民所有水域未依法取得养殖证的,养殖设施也要依法拆除。同时要考虑养殖户的合法权益,要依法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三是支持养殖户转型升级,实现绿色发展。要通过政策引导和资金支持引导养殖户提高健康养殖水平,提升养殖尾水处理能力,实现生产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四是落实养殖者权益保护制度。要稳定集体所有养殖水域滩涂承包经营关系,依法确定承包期;完善水产养殖许可制度,依法核发养殖证。核发养殖证要做到应发尽发、限期发放,绝不能把该发的养殖证锁在政府的抽屉里。对因公共利益需要退出的水产养殖,要依法给予补偿,并妥善安置养殖渔民的生产生活。

水产养殖不等于水体污染科学养殖有益环境修复

包括养殖水产品在内的水生生物是整个水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于康震认为,要想水生态环境好,不能没有水生生物,两者之间并不矛盾。水产养殖从养殖对象上大致可以分为鱼、虾、蟹、贝、藻几个大类;从养殖方式上有两类:投饵型和不投饵型。并不是所有水产养殖品种和养殖方式都会对水生态环境带来负面影响。只有高密度、不合理的投饵型养殖方式才会对环境产生比较大的影响,科学合理的养殖方式不仅不会对环境造成污染,相反还有净化修复的作用。

根据《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水产养殖排放量以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来计算,占农业排放量的4%。水产养殖污染物大多为氮磷等有机物,主要是造成水域环境的富营养化,对水体的影响总体不是很大。另外,我国海水养殖中贝藻类以及淡水养殖中的鲢鳙鱼等滤食性鱼类,都是不投饵型的水产养殖品种,这些养殖品种都对环境有着良好的净化修复作用。据测算,2016年仅鲢鳙鱼养殖一项就可以消除水体中的氮大约37万吨、磷14万吨。中国工程院的一项咨询研究项目结果显示,海水贝藻类养殖具有高效的“固碳”作用,我国海水养殖的大型海藻每年可以从海水中移出碳30多万吨,养殖的贝类可以移出碳近90万吨。仅贝藻养殖两项,每年就可以移出碳120多万吨。我国海水贝藻养殖对减少大气二氧化碳的贡献相当于每年造林50万公顷,生态效益显著。

于康震强调,水产养殖与水环境污染之间不是简单划等号的问题,只有出现了不协调,才会带来水环境污染问题。养殖水域污染有外部的因素,也有内部的因素。严重污染只是个别地方才会出现。尽管如此,我们也必须对水产养殖带来的负面影响给予高度重视。农业农村部高度重视水产养殖生产和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十二五”期间就提出了“坚持生产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还加上了一条“生态优先”,大力发展生态健康的水产养殖业。

此次《意见》将改善养殖环境作为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重要内容,提出了科学设置网箱网围、开展养殖尾水和废弃物治理等多项举措。同时,还重点强调要发挥水产养殖的生态属性,鼓励发展不投饵的滤食性鱼类和滩涂浅海贝藻类增养殖,开展以渔净水、以渔控水、以渔抑藻,修复水域生态环境。

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稳定向好渔业对外合作前景广阔

对于社会普遍关心的我国养殖水产品的质量安全状况,张显良表示,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总体稳定向好,连续6年产地监督抽查合格率都在99%以上,市场例行监测合格率也由2013年的94.4%提高到2018年的97.1%,多年未发生区域性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可以说,我国水产品总体是安全的,大家完全可以放心食用。

张显良说,在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上,农业农村部坚持产管结合、标本兼治,打好“组合拳”。此次《意见》在确保水产品质量安全上也提出了三方面措施:一是强化投入品管理。强化水产养殖用饲料、兽药等投入品质量的监管,加强水产养殖用药的指导,严厉打击制售假劣水产养殖用饲料、兽药和违法用药及其他投入品的行为。二是加强质量安全监管。强化水产品质量安全属地监管职责,落实生产经营者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加大产地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监督抽查的力度,深入排查风险隐患,推动养殖生产经营者建立健全养殖水产品追溯体系,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保证水产品安全。三是加强疫病防控。健全水生动物疫病防控体系,加强水生动物疫病监测预警、风险评估和应急处置,完善渔业官方兽医队伍,全面实施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和监督执法,优化水产养殖用疫苗审批流程,加快疫苗推广和应用。

在回答记者关于农业农村部支持水产养殖企业和技术走出去对接“一带一路”的问题时,张显良介绍,2018年水产品出口额达233亿美元,出口额、出口量双增,而进口额、进口量也是双增。通过与一些发展中国家开展渔业合作,为当地提供了水产品、就业岗位,也为他们带来了实实在在的收入,密切了与当地人民的友谊,巩固了双边友好关系。农业农村部今后将充分发挥我国在技术和人才等方面的优势,做好“一带一路”沿线的规划,以水产养殖作为突破口,结合发展中国家的自然条件优势,共同为发展中国家水产养殖业发展提供技术、人才、资金保障,同时在加工、装备、饲料等方面提供有力支撑。

农村网  责任编辑:农村网
 

      温馨提示:您正在浏览的文章是“加强顶层设计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高质量发展”
      原载地址:https://www.nongcun5.com/news/20190216/64255.html
      版权声明:本网站刊载的资讯由网友提供分享,资讯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不表示农村网同意其说法或描述,仅为提供更多信息,也不构成任何建议。网友转载请注明原作者姓名及出处。如有侵犯到您的版权,请与我们联系。对于农村网的原创作品,受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版权属于农村网所有。转载务必注明出处及作者。凡用于商业用途需征得书面同意,否则追究法律责任。
 
 
[ 新闻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推荐图文
推荐新闻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帮助中心 | 网站地图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工信部信软〔2015〕440号   农市发[2016]2号   国发〔2015〕40号   农发〔2017〕1号   中央一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