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措施》提出,规模养殖场要落实防疫主体责任,加强动物防疫条件建设,建立并执行动物防疫制度,强化生物安全管理。明确了设施设备配备、种群管理、人员管理、饲料控制、车辆控制、消毒措施、无害化处理、疫苗接种、档案管理、餐饮管理等10条具体指导意见。
《措施》指出,规模养殖场要严格遵守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动物防疫义务,依法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明确了规模养殖场在养殖档案建立、动物疫情报告、强制免疫、疫病检测、检疫申报、遵守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等方面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和有关病死猪处理、使用泔水喂猪等方面的禁止性规定以及相应法律责任。
《措施》指出,按照国家动物疫病防控扑杀补助政策,对未履行强制免疫责任,或者因未及时报告疫情、不配合落实免疫、检疫、扑杀等措施造成疫情扩散的养殖场户,不予以强制扑杀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