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资讯 » 农业新闻 » 国内动态 » 正文

让农民工带薪回家开心过年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1-24  来源:农民日报  浏览次数:81402
内容摘要:去年底以来,江苏省宿迁市司法局为进一步做好农民工维权工作,让他们高高兴兴回家过年,在全市启动了助力农民工维权专题活动,多
 去年底以来,江苏省宿迁市司法局为进一步做好农民工维权工作,让他们高高兴兴回家过年,在全市启动了“助力农民工维权”专题活动,多措并举帮助农民工依法讨薪维权,保证让农民工维权不费力,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注重防范减少农民工欠薪纠纷

“助力农民工维权”活动中,该市组织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法律进企业、法律进工地等活动,向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农民工广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引导他们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切实减少农民工欠薪纠纷。

与此同时,该市还通过发放调查问卷、深入企业走访等形式,多方收集农民工的法律需求,绘制农民工法律需求清单,围绕农民工法律需求实际,为他们提供精准化法律服务,引导农民工理性维权。

宿豫区司法局为更好地助力农民工带薪回家开心过年,提早谋划,精心组织,采取以法援中心为龙头,15个司法所为骨架,136个村居(社区)的法律顾问为网格的普法模式,在全区开展了一场声势浩大的“法律援助村村行”活动,深入群众身边,深入田间地头,为群众上一堂法律援助政策法治课,现场解答群众的咨询,并发放《法律援助一本通》、《农民工维权小贴士》等宣传资料。

打造平台畅通农民工维权渠道

“助力农民工维权”活动中,该市抓住农民工维权难题,利用市、县(区)、乡镇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和村(居)法律服务站网络平台,建立了农民工维权服务网络,保证农民工维权需求及时得到受理,快速得到解决。

王某、刘某等4人于去年9月应聘至某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从事电焊工作,10月9日,老板突然通知他们4人停工,王某等4人要求结算工资时,老板告知公司与王某之间是承包关系,其余3人为王某的雇员而非本单位的职工,因此公司方没有支付工资的义务。

到底是承包关系还是劳务关系,王某、刘某等4人前往宿豫区法律援助中心进行咨询。中心立即召集律师会商、论证,认为他们4人是在公司厂房里从事电焊工作,使用的生产设备、工具、材料等均由公司方提供,且公司方还对他们进行了考勤,他们之间应该是劳务关系而非承包关系。考虑到4人均为农民工身份,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建议他们申请法律援助帮他们免费维权。

在区法律援助中心、承办律师、区仲裁委等多方的共同努力下,元旦前夕,宿豫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认定王某等4人与某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被申请人于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支付4申请人工资款合计13627.5元。

强化调解化解农民工权益纠纷

该市在“助力农民工维权”活动中,注重发挥各级人民调解组织、专业调解组织和品牌调解员的职能作用,坚持“调解优先,能调则调”原则,对农民工维权案件优先进行调解,通过非诉讼方式进行处置,切实降低农民工维权成本,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陈某军于2017年初到泗阳县开发区一工厂做清包工,到去年12月,承包方拖欠他及其工友工资近10余万元。陈某军多次索要无果,作为一个外地人,陈某军在走投无路情况下,来到泗阳县司法局求助。

泗阳县司法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陈家燚了解情况后,当即把他带到范光辉调解工作室,请调解员范光辉负责调解处理。经过不懈努力,该厂最终支付了拖欠陈某军近两年的工资款10余万元。

为保证农民工权益纠纷通过调解方式得以快速、有效解决,该市还对全市矛盾纠纷调解资源进行了整合,成立“农民工权权益纠纷”调解专家库,由市、县(区)司法局统一调配专家库成员参与农民工权益纠纷调处化解工作;利用公共法律服务平台远程调解系统,在市、县(区)、乡镇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村(居)法律服务站建立“农民工权益纠纷”网络调解板块,将调解服务进一步送到农民工的“指尖”,使他们不出家门就能享受到便捷的维权服务。

农村网  责任编辑:农村网
 

      温馨提示:您正在浏览的文章是“让农民工带薪回家开心过年”
      原载地址:https://www.nongcun5.com/news/20190124/64001.html
      版权声明:本网站刊载的资讯由网友提供分享,资讯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不表示农村网同意其说法或描述,仅为提供更多信息,也不构成任何建议。网友转载请注明原作者姓名及出处。如有侵犯到您的版权,请与我们联系。对于农村网的原创作品,受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版权属于农村网所有。转载务必注明出处及作者。凡用于商业用途需征得书面同意,否则追究法律责任。
 
 
[ 新闻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推荐图文
推荐新闻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帮助中心 | 网站地图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工信部信软〔2015〕440号   农市发[2016]2号   国发〔2015〕40号   农发〔2017〕1号   中央一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