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资讯 » 农业新闻 » 国内动态 » 正文

乡村环境的治理不仅仅依靠“以禁代治”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1-23  浏览次数:81375
内容摘要:农业农村环境保护是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走乡村绿色发展之路,实现乡村生态振兴的重要抓手。随着环保督察制度的不断完善,中央

农业农村环境保护是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走乡村绿色发展之路,实现乡村生态振兴的重要抓手。随着环保督察制度的不断完善,中央环保督察工作的深度和力度将空前加大,实现地上与地下、城市与乡村的全覆盖和常态化。这意味着各地将承担更多的环保责任,需投入更大的力气,但也不能只顾环境不顾其他,更不能将环境保护与产业发展对立起来。

我们在调研和舆情中发现一些以环境保护、绿色发展为名,却不符合乡村振兴要求的情况。例如一些地方盲目扩大禁养区,在补偿不到位、转产转业出路没找好的情况下,简单采取禁养、关闭和拆除的办法,搞“无猪区”“无鸡区”。有些地方以治理面源污染的名义禁种,强行铲除已经出苗的农作物,既给农户带来了损失,又对政府形象造成负面影响。这些都是典型的“以禁代治”的懒政行为,将农民的利益和生态环境对立起来,完全不符合乡村振兴的要求。

首先,这些行为方式本身就是低效、不文明的,政府部门和政府工作人员如此办事,又如何去要求乡村实现治理有效和乡风文明?其次,养殖业和种植业本身就是农业农村的主要内容,农村没有了产业,农民没有了收入,产业兴旺、生活富裕就无从谈起。再者,简单粗暴地将人的生产生活行为与环保对立起来,是曲解了环境保护、实现生态振兴的真正目的,也不是对“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正确理解。农村没有了人气,没有了“往来种作”“鸡犬相闻”,也就谈不上生态宜居、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产生以上现象的根本原因是少数地方政府或工作人员,对乡村振兴作为新时代“三农”工作总抓手的战略地位认识不够,对农业农村环保工作与乡村振兴的关系没有厘清,甚至将二者对立起来。直接的原因就是目前环保有督察,乡村振兴还没有。但是乡村振兴的督查和考核评价机制不会缺席,一定会到来,而且要求会更高更严。

乡村振兴是五级书记共抓的“一把手工程”,随着《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以及评价考核评估机制的出台,乡村振兴搞得不好,就可以打板子、摘帽子。所以各级部门必须树立正确的乡村振兴观念,部分地方把环境保护和乡村振兴对立起来是完全错误的,要立即停止“以禁代治”的行为,针对农业农村污染问题的多样性和复杂性,要多方面考虑,科学设计,合理实施,采用疏堵结合、以疏为主的方法。

乡村振兴是一个全局性的大战略,环境保护是建设农村生态文明、践行绿色发展新理念的重要举措,体现的是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怎么重视都不为过。在实际工作中,要不断强化乡村振兴是“三农”工作总抓手的地位,把农业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放到乡村振兴的大局中去。

乡村振兴,一定是绿色的振兴,但只有绿色没有产业、没有人气也不是乡村振兴;乡村振兴,也一定是富裕的振兴,保障和改善农村民生是乡村振兴的根本要求,必须让农民真正富起来。农业农村环境保护本身就是乡村振兴的内在要求,乡村振兴的范畴大于农业农村环境保护,农业农村环境保护要服务于乡村振兴。

在具体的污染治理措施选择上,既要着眼于实现生态振兴的主体目标,还要考虑这些措施对产业发展、乡村风气、基层治理、农民生计的影响。既不能不作为,也不能乱作为。过度不仅不能达到目的,还会损伤农业本体,损害农民利益,损耗农村正气。必须要有正确的方法、科学的原则和合理的边界,既保护了环境,又发展了农业、富裕了乡村。

在工作方式上,要重视农民参与乡村环境治理的主体地位,让农民能够从环境治理中获得切实的经济利益,而不是简单粗暴地一禁了之,把农民利益排除在生态环境“保护”之外。

总之,推进乡村振兴、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比工业和城市发展更复杂,因为目标众多、领域重叠,需要整体协调、系统发展,顾此失彼或者单方面的矫枉过正都是错误的。农业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是“三农”工作短板中的短板,在服务生态振兴目标的同时,也要与产业、人才、文化、组织四个振兴相协同,避免过激和走偏。

农村网  责任编辑:农村网
 

      温馨提示:您正在浏览的文章是“乡村环境的治理不仅仅依靠“以禁代治””
      原载地址:https://www.nongcun5.com/news/20190123/63990.html
      版权声明:本网站刊载的资讯由网友提供分享,资讯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不表示农村网同意其说法或描述,仅为提供更多信息,也不构成任何建议。网友转载请注明原作者姓名及出处。如有侵犯到您的版权,请与我们联系。对于农村网的原创作品,受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版权属于农村网所有。转载务必注明出处及作者。凡用于商业用途需征得书面同意,否则追究法律责任。
 
 
[ 新闻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推荐图文
推荐新闻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帮助中心 | 网站地图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工信部信软〔2015〕440号   农市发[2016]2号   国发〔2015〕40号   农发〔2017〕1号   中央一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