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资讯 » 农业新闻 » 国内动态 » 正文

上海市崇明首份农业负面清单引导绿色产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1-18  来源:中国发展网  浏览次数:81299
内容摘要:上海市崇明区都市现代绿色农业发展又现新举措:历经近一年详细调研,崇明区农委联合市社科院推出国内首份农业负面清单,确定农业
 

 

上海市崇明区都市现代绿色农业发展又现新举措:历经近一年详细调研,崇明区农委联合市社科院推出国内首份农业负面清单,确定农业生产的生态评价指标标准,对农业生产产生的污染源、违规行为、落后产能等以负面清单的方式实行减量化和退出机制。

这份负面清单从绿色农产品、农业生态环境、农业投入品规范、农业废弃物处置、农业高效集约化和生态农业条件等六方面设定,被列入负面清单的农业行为或农业领域共计72项。通过落实负面清单,崇明旨在到“十三五”末实现农业畜禽养殖业重点污染源减量化100%、绿色食品认证率达90%、农业废弃物资源回收处置率达95%等目标,使崇明率先在全市各区中实现绿色农业全覆盖,成为长三角乃至全国生态农业示范基地。

构建现代绿色农业准入门槛

负面清单是一种市场准入管理模式,最初用于外商投资领域,是指在引进外资过程中对某些与国民待遇不符的管理措施以清单形式列明,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崇明区农委主任宋学梅说:“对农业发展来说,负面清单式管理提供的是一种‘底线思维’,我们希望以负面清单的倒逼机制,构建都市现代绿色农业的准入门槛,确定农业生产方式全生命周期监管和落后产能减量化退出的标准,促进崇明农业进一步发展。”

2017年底,崇明就着手启动农业负面清单制定的相关工作,经过多轮研讨调研,才形成这份负面清单。比如,在绿色农产品领域,清单列明三大类将被采取禁止、限期达标、产品召回等措施的农产品,即不符合绿色食品认证的农产品、不符合绿色健康标准的水产品和畜禽产品、不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的农产品加工品。在农业生态环境方面,崇明根据保护水、土、气的总体要求,把“不采取休耕措施导致土壤肥力下降、土壤板结、土壤产出率下降”等10类农业行为列入负面清单。这份清单中,对农业废弃物处置方面的规定比较细致,共有21项农业行为被列入,如作物地下根茎不规范处置、废弃农药包装物污染、畜禽粪污未按规定零排放处置、水产养殖选址禁区等。

制定生态农业“崇明标准”

“负面清单式管理最大的好处是有据可依且一目了然。把农业经营主体的相关行为和清单一比对,只要属于清单所列项目,就应采取整改或清退等措施。”崇明区农委副主任陆锦辉说,为让清单更好发挥作用,崇明还制定了生态农业“崇明标准”,包括绿色农产品、生态环境影响、农业生态要素、农业高效集约化和农业资源利用率等五个指标体系,作为落实负面清单的补充依据。比如,崇明绿色化肥、农药使用和覆盖率应达90%以上,粮食基地绿色化肥、农药使用覆盖率应达100%,主要农作物秸秆资源化利用率不低于95%等。

崇明争取在2020年前全面实施绿色农产品认证标准和上述五方面农业生产标准,做到“农业生产企业和农户全覆盖、标准制度规范全执行、结果标准全达标”。对于不执行、不达标、无合格证照、上违规黑名单和诚信黑名单的生产主体,则全部列入负面清单,要求整改或退出。崇明将通过采取在政府诚信网站上公示“黑名单”、设立举报奖励基金、采取合同条款约束制、把负面清单和农业补贴与考核挂钩等方式,引导农业经营主体避开负面清单。此外清单将动态更新,如出现新的农业污染源也会加入清单目录。

探索更“绿色”的农业模式

根据这份农业负面清单,崇明已在部分区域、部分领域探索更“绿色”、更生态的农业模式。比如,水产养殖业的尾水富营养化一直是让人头疼的问题,崇明已在庙镇一个农业合作社内试点水产养殖尾水循环模式:300亩鱼塘中排出来的水先排入附近水稻田,水稻吸收一部分尾水养料后再排入经过改造的沟渠,沟渠周边改造成湿地,用生物手段对尾水再次过滤,过滤后再通到林地里,经过处理的尾水可再次进入鱼塘供水产养殖之用。这个模式成熟后将向崇明其他水产养殖基地推广。

“负面清单的理念是‘法无禁止皆可为’,被列入清单的毕竟是少数行为,对优质农业经营主体我们不会拒之门外。崇明农业正以开放姿态,准备好成规模的优质土地和相关扶持政策,引入更‘绿色’的农业产能。”宋学梅说。

农村网  责任编辑:农村网
 

      温馨提示:您正在浏览的文章是“上海市崇明首份农业负面清单引导绿色产能”
      原载地址:https://www.nongcun5.com/news/20190118/63903.html
      版权声明:本网站刊载的资讯由网友提供分享,资讯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不表示农村网同意其说法或描述,仅为提供更多信息,也不构成任何建议。网友转载请注明原作者姓名及出处。如有侵犯到您的版权,请与我们联系。对于农村网的原创作品,受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版权属于农村网所有。转载务必注明出处及作者。凡用于商业用途需征得书面同意,否则追究法律责任。
 
 
[ 新闻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推荐图文
推荐新闻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帮助中心 | 网站地图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工信部信软〔2015〕440号   农市发[2016]2号   国发〔2015〕40号   农发〔2017〕1号   中央一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