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资讯 » 农业技术 » 渔业养殖 » 正文

冬季温度低鱼塘养殖应该怎么保养?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2-04  浏览次数:8837
内容摘要:冬季温度低鱼塘养殖应该怎么保养?鱼塘养殖ldquo;七大要诀rdquo;主要指把好清塘消毒关,严防敌害;把好并塘操作关,严防受伤;把好科学放养关,严防隐患;把好水质调节关,严防缺氧;把好饲料投喂关

冬季温度低鱼塘养殖应该怎么保养?鱼塘养殖“七大要诀”主要指把好清塘消毒关,严防敌害;把好并塘操作关,严防受伤;把好科学放养关,严防隐患;把好水质调节关,严防缺氧;把好饲料投喂关,严防体弱;把好日常管理关,严防冻伤;把好疾病防控关,严防病害,具体的小编将在下文进行详细讲解。

一、把好清塘消毒关,严防敌害

1、冬季池塘选址不当、消毒不及时或不彻底,都会影响鱼健康生长。

2、池塘要选择背风向阳、水质良好、排灌方便、无任何污染的静水池塘,鱼塘面积和水深都应偏大,利于晴天采光保温。

3、要求池塘池底淤泥厚度不宜超过20cm。

4、鱼种进入越冬池之前,要进行清塘消毒,可选择晴天,按按每亩施生石灰75~100kg全池泼洒。

二、把好并塘操作关,严防受伤

1、鱼种并塘时间不宜太早或太晚,一般在水温为10度、鱼类基本停止摄食时为宜。

2、鱼种并塘时,要选择晴好无风的天气和水温稳定时并塘。

3、并塘时,要小心的进行捕捞或运输,以免鱼体受伤,从而诱发某些疾病。

三、把好科学放养关,严防隐患

1、根据越冬池面积、鱼种种类及大小、水质条件等情况,合理调整饲养密度。

2、条件好的越冬池,每亩可放养10cm左右的鱼种2~3万尾,或成鱼500~600kg。

3、放养的鱼类要求体质健壮、规格整齐、游动活泼、无病无伤,最好是同品种饲养。

4、放养时尽量放大规格鱼种,并塘和进池操作要小心谨慎,以免使鱼体受伤致病。

5、鱼类进入越冬池前,鱼塘要施入有机肥,培养水中的浮游生物,促进光合作用保温抗寒。同时还要对鱼体进行消毒,入池前可用3%~5%的食盐水浸洗5~10分钟。

四、把好水质调节关,严防缺氧

1、冬季水质变化较频繁,一般应采取“专人管理,定期检测、及时处理”的措施。

2、每隔7天测量一次溶氧,使水体中的溶氧保持在3mg/L以上。当溶氧不足时,及时补水。

3、定期换水,每隔20-30天换水一次,换水时要选择晴好天气,每次换水1/3~1/4。

4、越冬池中pH值控制在7.2~8.2之间,过低时可用生石灰进行调节。

五、把好饲料投喂关,严防体弱

1、越冬期投喂可以分三个阶段,即越冬初期、中期与末期。

2、越冬初期管理:主要是加强饲料投喂,日投饲量可为鱼体重的5%~8%,饲料中蛋白质含量要在30%~35%,饲料配方可采用鱼粉10%,大豆饼25%,菜饼20%,米糠10%,麸皮10%,混合杂料18%,矿物质2%,下脚面粉5%的比例。

3、越冬中期管理:在池中表层水温在3度以上时,每隔7天投喂一次。投喂时选择晴天水温较高、溶氧较高的时进行,投喂量为鱼体重的3%~5%。

4、越冬末期管理:在开春水温达到10度时,逐渐投喂营养丰富的精饲料,一般每太难投喂1-2次。

六、把好日常管理关,严防冻伤

1、实行专人管理,坚持日夜巡塘。

2、冰雪天气进行扫雪破冰处理。

3、加深水位到3m以上,防止水温骤降。

七、把好疾病防控关,严防病害

1、冬季时间较长,因此为防鱼类发生疾病,可在鱼类进池前应用食盐水药浴。

2、鱼类发病时,要及时对症下药,同时要营造良好的越冬条件。

3、禁止禽、畜下池,防止敌害伤鱼。

关于冬季鱼塘养殖的内容就讲到这里,欢迎阅读农村网其他农业内容。

农村网  责任编辑:农村网
 

      温馨提示:您正在浏览的文章是“冬季温度低鱼塘养殖应该怎么保养?”
      原载地址:https://www.nongcun5.com/news/20181204/77284.html
      版权声明:本网站刊载的资讯由网友提供分享,资讯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不表示农村网同意其说法或描述,仅为提供更多信息,也不构成任何建议。网友转载请注明原作者姓名及出处。如有侵犯到您的版权,请与我们联系。对于农村网的原创作品,受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版权属于农村网所有。转载务必注明出处及作者。凡用于商业用途需征得书面同意,否则追究法律责任。
 
 
[ 新闻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推荐图文
推荐新闻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帮助中心 | 网站地图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工信部信软〔2015〕440号   农市发[2016]2号   国发〔2015〕40号   农发〔2017〕1号   中央一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