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江是湖北省境内长江第二大支流,是长江中下游重要的生态屏障。保护清江流域水环境,湖北省将有法可依。近日,湖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了《湖北省清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
清江流域水污染问题,主要集中在城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短缺、农业生产废弃物处置不当、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排污不达标等方面。
《条例(草案)》针对三大污染难题画出“硬杠杠”:要求清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未覆盖的区域应当配套建设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在不具备污水集中处理能力的农村地区,清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设乡村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确保其排放的污水符合排放标准。农业生产废弃物实施回收利用管理,具体管理方式由恩施自治州、宜昌市人民政府自行决定。在限养区内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经营性项目;规模化以下经营性畜禽养殖项目,将畜禽粪便、污水、沼渣、沼液等用作肥料的,应当与土地的消纳能力相适应,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的,可处1万至5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