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水务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监测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了上海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范围及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监测管理范围为已完工并投入使用的处理设施,包括已移交设施和已完工运行但未移交设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监测标准按照《上海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规定(试行)》的要求及初步设计批复的出水水质标准执行。
《通知》对监测方式作了明确规定,主要分为日常监测和监督监测。日常监测要求乡镇结合日常运维管理情况和区级水务部门要求,委托具有法定检测能力的检测机构,定期对辖区内处理设施开展水质监测,并对第三方养护单位的日常水质监测工作开展指导、监督和检查。监督监测要求区级水务部门9或区级环保部门结合乡镇上报的出水水质监测报告和运维管理检查考核结果,委托具有相关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定期对辖区内处理设施开展出水水质全覆盖监测,监测频次每年不少于两次(上、下半年各一次),并在监测数据分类汇总完成后两周内,将水质监测报告上报市水务部门备案。
《通知》还提出了分级负责、规范管理,强化监督,注重实效,科学测算,落实资金等三项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