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资讯 » 农业新闻 » 国内动态 » 正文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应因村制宜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0-13  来源:光明网  浏览次数:83698
内容摘要:当前,各地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要求,制定和实施本地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方
 

 

当前,各地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要求,制定和实施本地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方案,切实推动农村人居环境改善。

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六大重点任务中,推进村庄生活污水治理面临的情况较为复杂。我国农村地域广阔,自然条件各不相同,即使是同一乡镇,不同的村庄也因人口规模、地形地貌、环境容量以及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形成各村生活污水水量、水质和排放特征不同。因此,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应坚持因村制宜。

一是治理模式选择要因村制宜。应依据村庄的现有情况、本地习俗及其经济和社会条件,采取多元化的污水治理模式。对于靠近城镇或距离城镇污水管网较近的村庄,可以优先考虑管网对接。对于人口密度大、居住较为集中、地势平缓的村庄,或村庄布局相对密集、规模较大的村庄,可以考虑建设相对集中的污水处理设施。对于村庄布局分散、人口规模小的村庄,应考虑根据地形特点分区域进行分散处理。

二是污水收集及简易处理设施的建设要因村制宜。应依据各地所处的历史阶段和村庄地形地貌情况,合理推进污水收集及简易处理的设施建设。对于正在进行农村自来水改造的村庄,可以统一进行自来水管网和污水管网的规划布局。对于不宜开沟的地方要使用口径合适的管道,通过充分利用现有的明沟暗渠,大力降低建设成本,沟、管结合确保水流畅通。对于处在山区或丘陵地带的村庄,在排水排污沟或管道的建设中,应充分借助地势减少成本,做到雨水和污水排放畅通。

三是污水处理技术选择要因村制宜。各地在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过程中,要密切与相关的技术部门或污水处理的专业公司合作,根据不同村庄的实际情况及现有的技术手段,科学选择污水处理技术。

对经济欠发达、水资源短缺、规模小的村庄,如果有水塘可以利用或可利用开挖成水塘的低洼荒滩和荒地,可以采用所谓的稳定塘处理法。这种方法无需污泥处理,投资少、运行成本低,是很好的生活污水深度处理方法。

对地势相对平坦、居住相对集中的中小村庄,如果有面积较大的藕塘或面积较大的荒滩,可以采用人工湿地处理方法。这种方法维护简单,技术含量低,工程基建投资少,运行费用低。

对一些用地受限、冬季气温较低、经济条件较好或出水要求较高的村庄,可以采用生物接触氧化技术。这种方法操作管理方便,比较适合农村地区使用。当然,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还有很多技术,可根据不同村庄的不同情况采用多种技术组合使用。

四是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理及设施运行维护资金的筹集要因村制宜。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在建设初期,往往因为有领导重视和项目资金的支持能够顺利进行,但后期的管理和维护就会因缺乏技术人员及资金紧张出现问题,甚至可能出现设施“晒太阳”的情况。

针对这种情况,也应因村制宜进行管理。对于人口相对较少,采用污水处理技术相对简单的村庄,可以在相关部门的指导下由村民担任保洁员或管理员负责设施的运行和维护。对由当地政府直接运营的处理设施,可在项目规划建设时签订好服务协议,由处理工艺设计单位或技术支持单位提供培训和长期技术支持。对政府委托专业企业运营的处理设施,可由企业负责设施的日常运行和维护。

在设施运行维护的资金问题上,条件较好的村庄可以实行污水处理农户缴费制度,村集体经济较好的可以采用村自筹的方式,各地政府还可以通过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高设施管理和维护的专业化和社会化水平。

农村网  责任编辑:农村网
 

      温馨提示:您正在浏览的文章是“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应因村制宜”
      原载地址:https://www.nongcun5.com/news/20181013/61502.html
      版权声明:本网站刊载的资讯由网友提供分享,资讯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不表示农村网同意其说法或描述,仅为提供更多信息,也不构成任何建议。网友转载请注明原作者姓名及出处。如有侵犯到您的版权,请与我们联系。对于农村网的原创作品,受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版权属于农村网所有。转载务必注明出处及作者。凡用于商业用途需征得书面同意,否则追究法律责任。
 
 
[ 新闻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推荐图文
推荐新闻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帮助中心 | 网站地图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工信部信软〔2015〕440号   农市发[2016]2号   国发〔2015〕40号   农发〔2017〕1号   中央一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