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主要探索
第一,盘活农村土地资源。土地是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最重要、最具潜力的资源。近年来,各地围绕如何盘活农村土地资源,开展了丰富多样的实践探索。其一,一些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引导村民或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把集体土地连片出租给其他经营主体获得收益。其二,一些农村通过确权将多余的土地收回来,利用农村产权交易平台进行竞拍流转,村集体从而获取稳定的收入来源。其三,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从试点情况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方式多种多样,包括协议出让、挂牌出让、拍卖出让、租赁、作价入股等。土地入市后的净收益,一般在政府、村集体和农民之间进行分配。其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指标以“地票”形式异地入市。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异地入市相类似,我国一些地方探索性地开展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地票”等多种异地入市方式,村集体从中得到了一定收益。
第二,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从试点总体情况看,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革使产权关系得到进一步明晰,在集体经济的管理、运行、发展与社员的利益之间建立密切联系,提高了农民参与和监督集体经济发展的积极性。一些村在产权制度改革的基础上成立的股份经济合作社借鉴现代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了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管会相互支持又相互制衡的组织,有利于提高管理水平。
第三,以农村集体的资源和资金入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受资金、技术、人才和市场等多种因素的制约,我国很多农村难以独立地进行产业开发。近年来,我国很多地方开展了以农村集体的资源和资金入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而获取股金分红收入的实践,效果明显。
影响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几个问题
第一,农村建设用地改革相对滞后。目前,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制度改革取得一定进展,但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仍处于试点阶段,局限在少数试点县。宅基地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主体,自2015年开始的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也遇到了诸多问题。例如,在宅基地退出方面,很多农民不愿意退出宅基地。尤其是,如果农民把宅基地退给村集体,村集体应该给农民相应的补偿,但很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缺乏补偿能力,宅基地退出工作也就难以推进。
第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质量有待提高。一是集体股仍然普遍存在。较多的村尽管实施改革,但仍保留一定比例的集体股。份额较大的集体股必然导致农民得到股份分红数额较少,获得感不强。而且集体股的产权依然是不明确的,现实中集体股往往由少数村干部控制。二是股份未完全落实成为农民集体成员参与集体收益分配的基本依据。尽管试点地区大都开展了清产核资和农村集体成员资格界定,进而把集体经营性资产以股份或份额的形式量化到集体成员(或户)。但是,一些农村在集体经营收益分配中,没有按照集体成员(或户)所持有的股份或份额进行分配,而是继续采用在股份合作制改革之前的分配办法。三是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的完整权能在实现上存在障碍。例如,因股权预期收益不确定,很难对股权价值进行定价;村集体经济组织因缺乏流动资金,或担心农民退出股权后后续生活缺乏保障,而不愿意回购。
第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地位有待明确。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经由折股量化而成的新型集体经济组织,面临登记困惑和身份认同尴尬,没有依法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通行证”。为解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地位”问题,各地采取了3种办法。一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放组织证明书。但由于缺乏上位法,该方式只是一种过渡性办法。二是登记为公司法人。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公司在性质上有本质不同,而且这种做法不符合《公司法》要求。三是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注册法人。这种做法规避了股东人数限制,但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合作属性、业务范围、成员构成、分配和管理方式等方面存在许多不同,用合作社名义登记并不合适。
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对策建议
第一,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一是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直接参与土地开发,或者参与联营、联建、入股等多种形式来开发存量建设用地。二是在保证数量占补平衡、质量对等的前提下,探索支持农村分散零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调整后集中入市,重点用于发展乡村产业。三是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允许腾退宅基地转变为经营性建设用地,直接入市或以“地票”形式间接入市。四是缩小征地范围,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提供空间。同时,在征地过程中全面建立并落实村级经济发展留用地制度,采用“优先预留、优先规划、先留后征”的方法发展村级集体物业。
第二,探索多种类型的农村集体经济实现形式。新时期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重点是基于集体成员边界清晰、集体产权关系明确的股份合作经济。这种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可以采取3种实现形式。一是土地股份合作制。农村最主要的资产是土地,土地股份合作是农村土地综合开发和整体利用的主要形式。可以采取确权、确股、不确地的方式,将集体土地量化到户,并固化下来,然后由集体将全部或部分土地流转出去,成员按所占股份获得相应收益。二是成员股份合作制。对于不可分割的集体资产,在清产核资后将股权量化至成员,由集体统一经营;也可以采取由集体中部分农民自愿入股,实行股份合作。三是联合社会资本的混合所有制。部分农村集体财力有限,甚至还有负债,可以探索突破传统的集体经济组织边界,寻求跨集体的合作与联合,最终形成“集体经济+其他”混合所有制。
第三,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重点是规范股权设置。集体股的去留问题,归根结底要尊重农民群众的选择,并由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民主程序加以决定。但政策导向上应进一步明确,股权设置应以成员股为主、不设集体股或者对集体股比例的最高限额进行明确规定。对于目前已经设置了集体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80%以上集体成员同意,可以将集体股股份全部按成员配股比例分配到成员个人。
第四,创新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机制。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集体经济运行机制,是发展和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基础保障。一是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市场主体地位。应加快出台更具指导性和操作性的法律意见,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法人性质、登记发证等,使其与其他各类所有制经济组织受到同等法律保护。二是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的内部治理结构。其一,处理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两委”的关系;其二,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结构;其三,探索实行“政经分开”,作为微观经济主体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两委”脱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