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根据《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结合云南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2018年全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新标准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具体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指导标准提高到557元/人/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指导标准提高到3500元/人/年,城市特困人员、农村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指导标准统一提高到665元/人/月。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省级指导标准为: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或一级重度残疾的特困人员)70元/人/月,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或二级重度残疾的特困人员)40元/人/月。
7月24日,省民政厅下发通知,要求各州(市)精心组织做好提标工作,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低于省级指导标准的,要提高到不低于省级指导标准,经济条件好的地区可在此基础上再适当提高。同时,要求各地民政部门积极向党委政府汇报,加强同财政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最迟于8月底以前完成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提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