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近日印发了《哈尔滨市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依据《办法》,哈尔滨市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将党政同责,实行年度评价、五年考核。
根据《办法》,哈尔滨市将对各区、县(市)党委和政府生态文明建设目标实行评价考核。在具体考核中,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实行党政同责,区、县(市)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生态文明建设一岗双责,实行年度评价、五年考核。其中,年度评价由市统计局、市发改委、市环保局牵头,于每年8月底前完成,主要评估各区、县(市)资源利用、环境治理、环境质量、生态保护、增长质量、绿色生活、公众满意程度等方面的变化趋势和动态进展,生成各区、县(市)绿色发展指数,评价结果纳入五年考核之中。
五年考核则由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委组织部牵头,于五年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8月底前完成,主要考核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中确定的资源环境约束性指标,以及市委、市政府部署的生态文明建设重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考核报告经市委、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作为各区、县(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干部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五年考核按照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实施,分资源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年度评价结果、公众满意程度、生态环境事件等五大类共23个指标。
按照《办法》要求,哈尔滨市即将出台《哈尔滨区县市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和《哈尔滨区县市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