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资讯 » 农业新闻 » 国内动态 » 正文

山东明确新时期耕地保护目标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5-11  来源:大众日报  浏览次数:84008
内容摘要:山东省政府新闻办5月9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日前省委、省政府印发的《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进行解读。《意
 

 

山东省政府新闻办5月9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日前省委、省政府印发的《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进行解读。《意见》明确了新时期山东省耕地保护的总体目标,到2020年,全省耕地保有量不少于11288万亩,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9584万亩,确保建成5982万亩高标准农田,稳步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为确保山东省粮食总产稳定提供资源保障。

截至2017年6月底,山东省全面完成了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任务,完成了9587万亩永久基本农田上图入库、落地到户工作。“‘划’只是一个过程,‘定’才是目标,而‘定’的关键在于如何实现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实现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省国土资源厅二级巡视员李克强表示。对此,《实施意见》从“管得住”“建得好”“守得住”“考核严”四方面提出具体措施,确保永久基本农田划好定牢。

“管得住”即从严管控非农建设占用。《实施意见》规定,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各地要在贯彻落实基础上,完善特殊的保护政策,确保已经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绝不能随意占用,把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上。确保及时、准确将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方案,积极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整体管控作用。强化土地执法监察,实行全天候监测,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违法乱占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的行为。

“建得好”即加大永久基本农田建设力度。各地将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全面整合涉农资金,广泛吸引社会投资,优先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和整备区开展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与“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划定充分衔接好,逐步将已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建立健全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制度,实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不断提升永久基本农田综合生产能力。

“守得住”即积极探索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实施意见》提出,要综合考虑耕地保护面积、耕地质量状况、粮食播种面积以及耕地保护任务量等因素,统筹安排资金并制定具体办法,按照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建立适应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耕地保护补偿和激励机制。各级政府要统筹安排财政资金,对保护耕地突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补偿激励。

“考核严”即建立健全“划、建、管、护、补、考”长效机制。将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任务落实与保护情况纳入地方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进一步加强对地方政府履行耕地保护责任的检查考核,强化地方各级政府主体保护责任。

我们了解到,目前我国进一步实行“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政策,

意味着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更加严格,而山东省面临的现实情况是后备资源不足、质量不高和分布不均。对此,今后山东省将更加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责任,强化市、县(市、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主体责任,坚持实行县域内自行平衡为主、市域内调剂为辅、省域内适度统筹为补充的耕地占补平衡机制。同时,要强化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建设单位必须履行补充耕地的法定主体责任,无法自行补充的,应当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

具体措施包括:第一,拓展补充耕地来源。在严格保护生态前提下,科学划定宜耕土地后备资源范围。同时,农用地产业结构调整新增加耕地,即对于历史形成的未纳入耕地保护范围的园地、残次林地等适宜开发的农用地,经严格的工作程序认定后可用于落实补充耕地任务。

第二,扩大补充耕地途径。根据《实施意见》,各级各部门组织实施的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所补充和改造的耕地,以及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认定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形成的新增耕地节余部分,均可纳入补充耕地管理,用于耕地占补平衡。

第三,广开资金渠道。一方面,加大补充耕地财政投入,除利用好耕地开垦费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资金外,特别是专项费用专列一般公共预算后,要积极协调好予以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土地整治。另一方面,积极创新实施方式,大力推动吸引社会资本、金融资本等参与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鼓励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以奖代补等方式,完善土地整治多元投入机制。

农村网  责任编辑:农村网
 

      温馨提示:您正在浏览的文章是“山东明确新时期耕地保护目标”
      原载地址:https://www.nongcun5.com/news/20180511/56935.html
      版权声明:本网站刊载的资讯由网友提供分享,资讯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不表示农村网同意其说法或描述,仅为提供更多信息,也不构成任何建议。网友转载请注明原作者姓名及出处。如有侵犯到您的版权,请与我们联系。对于农村网的原创作品,受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版权属于农村网所有。转载务必注明出处及作者。凡用于商业用途需征得书面同意,否则追究法律责任。
 
 
[ 新闻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推荐图文
推荐新闻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帮助中心 | 网站地图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工信部信软〔2015〕440号   农市发[2016]2号   国发〔2015〕40号   农发〔2017〕1号   中央一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