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资讯 » 农业新闻 » 国内动态 » 正文

推进乡村振兴必须规划先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3-31  来源:农民日报  浏览次数:83943
内容摘要:土地平旷,屋舍俨然,有良田美池桑竹之属。阡陌交通,鸡犬相闻。这是陶渊明《桃花源记》中所描述的世外桃源,也是中国农民千百年
 

 

“土地平旷,屋舍俨然,有良田美池桑竹之属。阡陌交通,鸡犬相闻。”这是陶渊明《桃花源记》中所描述的“世外桃源”,也是中国农民千百年来对于“美丽乡村”的梦想。如今,这个梦想有望在本世纪中叶成为现实。今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提出了“到2050年,乡村全面振兴,农业强、农村美、农民富全面实现”的奋斗目标,农村美不美成为衡量乡村是否实现全面振兴的重要标准。然而,随着乡村建设速度加快,一些地方的现实不容乐观,一栋栋新房拔地而起,一座座村庄改头换面,同时引发了各种乱象。

一是乡村建设无规划,想建哪就建哪,甚至毁坏耕地用以建房,新建的房屋横七竖八,耕地面积逐年减少。二是房屋的建筑形式缺少规范,高矮大小不一,外观五花八门,颜色各不相同,导致“只见新房不见村”。三是房屋建设没有与本村的历史、文化、习俗、传统相结合,失去了原有的乡土特色。四是盲目拆毁了原来很有民族特色、地方风格的老房子,导致原本十分美丽、富有个性的传统村落逐渐消失。五是房屋建设与村庄公共设施的建设没有形成有机的衔接、和谐的统一,生活空间、生产空间、生态空间杂乱无章,无法满足当代农民现代化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

要实现乡村振兴,实现农村的现代化,使乡村成为美丽宜居的乡村,使农民过上美好现代的生活,或许可以按照“五个一套”的要求,解决乡村规划无序的问题。

一套法规制度。乡村房屋之所以“野蛮生长”,首先是因为法规制度的缺失或者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各地应该根据《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乡村规划建设的指导意见、管控办法、规划导则,并且在实践中坚决贯彻执行。

一套规划设计。规划是龙头,是搞好美丽宜居乡村建设的前提和基础。乡村规划不仅仅是村庄的整体规划,还应该配套出台建设用地规划、住宅建设规划、道路交通规划、生态景观规划等,实现多规协调、相互融合。乡村规划与设计应符合当地自然条件、历史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产业特点等,房屋建设要与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实现有机衔接,营造既符合现代人生活需求、又具有地方风貌特色的物质空间建构和乡村人居环境。

一套审批程序。避免不报就建、先建后报、报这建那、报小建大、不按规划与设计导则建房等问题,建立健全房屋建设、道路建设、公共设施建设、生态环境建设的规划审批、开工建设的审批程序,落实村委会、乡(镇)政府、住建局、国土局在审批程序中的职责,做到层层把关。

一套议事机构。乡村规划是涉及到全体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应加强公众参与。因此,乡村规划的编制,以及按照规划进行设计、建设、监管,应该以村委会为主体,建立一套议事机构,以便组织和引导村民参与规划与设计的编制过程,按照村规民约处理本村建设方面的事宜。

一套保障体系。推进乡村规划与设计落地,建设美丽宜居乡村,还必须建立健全保障机制。一是建立投入保障机制,政府每年安排一定的财政资金,作为乡村规范建设的专项经费,用于补贴奖励。二是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细化乡村违法建设的处罚措施,落实乡镇人民政府对乡村违法建设查处职责。三是建立人才保障机制,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与人事部门一道,一方面招聘一批规划专业、建筑专业的大学毕业生,另一方面培训一批本土乡村规划师,使人才的数量与质量满足乡村规划设计的要求。

农村网  责任编辑:农村网
 

      温馨提示:您正在浏览的文章是“推进乡村振兴必须规划先行”
      原载地址:https://www.nongcun5.com/news/20180331/56598.html
      版权声明:本网站刊载的资讯由网友提供分享,资讯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不表示农村网同意其说法或描述,仅为提供更多信息,也不构成任何建议。网友转载请注明原作者姓名及出处。如有侵犯到您的版权,请与我们联系。对于农村网的原创作品,受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版权属于农村网所有。转载务必注明出处及作者。凡用于商业用途需征得书面同意,否则追究法律责任。
 
 
[ 新闻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推荐图文
推荐新闻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帮助中心 | 网站地图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工信部信软〔2015〕440号   农市发[2016]2号   国发〔2015〕40号   农发〔2017〕1号   中央一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