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要求,各地食用菌管理部门要依照有关规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市场的日常监管和“双随机一公开”抽检工作;菌种生产企业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生产经营许可证,并生产所核定级别的菌种,不得越级生产经营母种和原种;使用菌种的企业和个人要细心甄别、科学购种,应核实生产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资质,签订购种合同,索取购种的相关票据、说明书等。
通过规范菌种市场,将逐步解决由于农民自繁自用、企业无证生产经营、生产操作不规范等因素造成的事故,保障食用菌特色产业健康、有序、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