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资讯 » 农业新闻 » 国内动态 » 正文

发展乡村教育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形成合力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3-08  来源:北京青年报  浏览次数:83117
内容摘要: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发展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推动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教育投入继续向困难地区和薄弱环节倾斜
 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发展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推动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教育投入继续向困难地区和薄弱环节倾斜;切实降低农村学生辍学率,抓紧消除城镇“大班额”,着力解决中小学生课外负担重问题。

政府工作报告回顾过去五年工作的成绩时,关于教育发展主要集中在促进公平,尤其是发展乡村教育上。报告提到,过去五年财政性教育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比例持续超过4%,改善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办学条件,提高乡村教师待遇,营养改善计划惠及3600多万农村学生,重点高校专项招收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人数由1万人增加到10万人,加大对各类学校家庭困难学生资助力度,4.3亿人次受益,等等。这些举措有助实现教育公平,体现了政府发展教育的重大理念转变,即把办好公共基础教育作为重中之重,并集中力量解决教育“短板”问题——乡村教育发展问题。

补齐基础教育发展“短板”,必须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同时要积极利用社会资源,形成全社会的合力。

政府主导是整体提高我国基础教育办学质量,缩小城乡差距、地区差距的基础。过去五年间,我国农村教育办学条件得以改善,主要是政府主导发挥作用。据统计,我国财政性教育经费已经做到一半以上用于义务教育,义务教育经费总投入95%来自财政性经费;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一半以上用于中西部地区,中西部地区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中西部地区教育经费总投入的比例最大,财政保障程度最高。

接下来,要进一步提高乡村教育质量,必须进一步优化教育支出结构,完善经费保障机制。教育部部长陈宝生近日谈及教师队伍建设时表示,要完善教师待遇保障机制,健全教师工资长效联动机制,确保中小学教师的工资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收入,提高乡村教师的待遇,落实贫困地区教师的补贴政策。这指出了提高乡村教师待遇的关键,即要完善待遇保障机制。

我国《教师法》明确,“确保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但在一些不发达地区、农村地区,由于当地财政实力薄弱,教师的待遇难以得到保障。这是因为我国教师待遇,主要由县级财政保障,保障力度取决于当地的财政实力。要充分保障教师待遇,需要改革目前由县级财政保障教师待遇的机制,强化省级财政统筹,并加大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力度。

在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的同时,还需形成全社会的合力。这次报告专门提到“营养改善计划惠及3600多万农村学生”,这是民间公益组织推进、探索,政府介入主导的典型案例,免费午餐计划首先由民间公益组织推出,探索出较为成熟的模式,随后,政府部门把这一模式推向全国,先在699个国家试点县推进,现在这一计划的覆盖面已经达到3600万学生。

当前,我国企业和社会公益组织越来越多地关注乡村教育。年初有企业家提出让农村学生读上条件完善的寄宿制学校的设想。对此舆论有不同的意见。笔者认为,建寄宿制学校是乡村学校发展建设的一条选择,如果能建设办学条件完善的乡村寄宿制学校,这会让在寄宿制学校求学的孩子接受更好的教育。质疑寄宿制办学模式者担心,如果只有几家企业介入,只能办好有限的寄宿制学校,如果政府不加大投入,举办条件简陋的寄宿学校,反而会加剧乡村孩子“上学难”。

这种担忧可以理解。当初我国在推进营养改善计划时,也有这种质疑,担心政府不愿意加大投入,但后来的事实是,政府下决心大手笔投入解决了这一问题。因此,不要低估企业和社会公益组织的探索和努力,对发展我国乡村教育能够起到的推动作用。发展我国乡村教育,正是要形成政府主导和全社会参与的合力。

农村网  责任编辑:农村网
 

      温馨提示:您正在浏览的文章是“发展乡村教育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形成合力”
      原载地址:https://www.nongcun5.com/news/20180308/56411.html
      版权声明:本网站刊载的资讯由网友提供分享,资讯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不表示农村网同意其说法或描述,仅为提供更多信息,也不构成任何建议。网友转载请注明原作者姓名及出处。如有侵犯到您的版权,请与我们联系。对于农村网的原创作品,受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版权属于农村网所有。转载务必注明出处及作者。凡用于商业用途需征得书面同意,否则追究法律责任。
 
 
[ 新闻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推荐图文
推荐新闻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帮助中心 | 网站地图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工信部信软〔2015〕440号   农市发[2016]2号   国发〔2015〕40号   农发〔2017〕1号   中央一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