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资讯 » 农业新闻 » 国内动态 » 正文

山东着力补齐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短板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5-24  来源:大众日报  浏览次数:82234
内容摘要:为切实加强山东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着力解决山东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路况差、车况差、秩序差、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差和交
 

 

为切实加强山东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着力解决山东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路况差、车况差、秩序差、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差和交通安全管理力量缺失等“四差一缺”问题,近年来,山东公安交管部门不断健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组织体系,着力补齐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短板。

构建农村交通安全管理体系

2016年3月25日,山东省政府出台《关于加强全省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员队伍建设的意见》,督促各地政府加快组建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员队伍建设,省公安厅制定《山东省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员管理办法》,构建覆盖乡镇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体系。

利用“两站”“两员”管好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办法和制度,做实做强“三级机构、四级网络”综合治理机制,打造“主体在县、管理在乡(镇、街道)、延伸到村”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模式。全力推进农村公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重点加大对农村公路平面交叉口、学校、幼儿园周边路段和急弯陡坡、临水临崖等重点路段的安全隐患排查,配合公路部门完成通行客运班线和接送学生车辆集中的农村公路平交路口及重点路段的黄闪灯、减速带、标志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

加强农村道路交通联合执法

为着力打造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常态化执法模式,我省逐步组建以乡(镇、街道)政府为主体,由公安、交通运输、安监、住建、教育、农机、工商等部门参加的农村道路交通联合执法队伍,定期下乡镇、进农村,依法打击农村道路上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共同强化执法管理。

在全省每月违法考核通报中,加大农村交通违法查处考核分值占比,推动各地加强对农村地区交通违法严管严查力度,将警力、勤务部署向农村地区延伸,突出节假日、返校、赶集、民俗活动等重点时段和清晨、傍晚时间节点,发挥农村“两站”“两员”作用,及时劝导、举报农村地区交通违法行为,并在道路交通违法突出的公路交叉路口、村庄和农村集市周边等重点部位设置临时执勤卡点,严查农村面包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校车等重点车辆和酒驾、违法载人、无牌无证等重点违法行为。

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机制

为了持续推动农村交通安全宣传机制创新,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常态化、标准化、制度化建设,2017年下半年起,我省将逐步在每个行政村选择人员密集场所和主要通行道路,设置专门、固定的交通安全宣传栏,每季度统一更新内容。并发挥各有关部门、系统的职能、资源、渠道优势,将农村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纳入文明村镇创建、乡村文明行动、文化科技卫生法制“下乡”等活动,将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作为考核村(居)委会安全工作的重要指标。

扎实开展“交通安全村”创建活动,推动完善农村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基层管理机制架构,推进农村交通安全宣传“一墙、一栏、一牌”固定阵地建设。基层大队每月、乡镇中队每周组织辖区交通安全管理员、协管员开展集中宣传活动,以面包车、摩托车、货车、三轮车、拖拉机等驾乘人员为重点,通过农村大喇叭广播、悬挂宣传横幅、摆放事故展板、播放警示光盘等形式,宣传交通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劝导、制止各类交通违法行为。

实现农村道路科技化管控

按照全省智能交通安全系统建设整体规划部署,坚持“向科技要警力”的理念,2017年5月5日,我省制定《山东省县乡道智能交通安全系统建设规范(试行)》,加大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系统建设资金和科技投入,推动视频监控、卡口设备覆盖农村主要路口路段,加快推进县乡道路智能交通安全系统和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建设,逐步形成农村公路交通安全防控网。

推进乡镇中队信息化建设,协调省财政按照每个中队补助12万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建设数字化警务室,借助智能交通安全系统、农村交警执法站和交通安全管理站,建立完善监控系统发现取证、指挥平台调度指挥、交警执法站检查执法的“三位一体”的交通勤务运行机制,进一步提高农村道路交通违法现场处罚率,实现对农村道路的信息化、动态化、科技化管控。

农村网  责任编辑:农村网
 

      温馨提示:您正在浏览的文章是“山东着力补齐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短板”
      原载地址:https://www.nongcun5.com/news/20170524/54266.html
      版权声明:本网站刊载的资讯由网友提供分享,资讯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不表示农村网同意其说法或描述,仅为提供更多信息,也不构成任何建议。网友转载请注明原作者姓名及出处。如有侵犯到您的版权,请与我们联系。对于农村网的原创作品,受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版权属于农村网所有。转载务必注明出处及作者。凡用于商业用途需征得书面同意,否则追究法律责任。
 
 
[ 新闻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推荐图文
推荐新闻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帮助中心 | 网站地图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工信部信软〔2015〕440号   农市发[2016]2号   国发〔2015〕40号   农发〔2017〕1号   中央一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