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广西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获悉,广西区已停止办理水生野生动物运输证。今后,凡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只要持有或者附有特许捕捉证、人工繁育许可证、有关批文、专用标识等即可。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广西区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将主动会同交通等部门,依法强化对水生野生动物运输活动的查验。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对运输、携带、寄递依法捕捉捕捞的水生野生动物的,查验其特许捕捉证;对运输、携带、寄递获批出售、购买、利用的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且属于专用标识管理范围的,查验其专用标识;尚未开展专用标识管理的,查验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批准的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对经批准进出口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需要运往出口口岸或进口目的地的,查验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对人工繁育场所搬迁的,查验其《人工繁育许可证》或《驯养繁殖许可证》;对救护和执法查没的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运输等特殊情况的,查验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救护、查扣证明或公安、海关、工商、质检等部门出具的查扣证明。对查验过程中发现运输凭证与上述要求不相符的,将依法进行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