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资讯 » 农业新闻 » 国内动态 » 正文

广西停办水生野生动物运输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4-26  来源:广西日报  浏览次数:83237
内容摘要:记者从广西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获悉,广西区已停止办理水生野生动物运输证。今后,凡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
 

 

记者从广西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获悉,广西区已停止办理水生野生动物运输证。今后,凡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只要持有或者附有特许捕捉证、人工繁育许可证、有关批文、专用标识等即可。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广西区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将主动会同交通等部门,依法强化对水生野生动物运输活动的查验。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对运输、携带、寄递依法捕捉捕捞的水生野生动物的,查验其特许捕捉证;对运输、携带、寄递获批出售、购买、利用的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且属于专用标识管理范围的,查验其专用标识;尚未开展专用标识管理的,查验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批准的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对经批准进出口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需要运往出口口岸或进口目的地的,查验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对人工繁育场所搬迁的,查验其《人工繁育许可证》或《驯养繁殖许可证》;对救护和执法查没的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运输等特殊情况的,查验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救护、查扣证明或公安、海关、工商、质检等部门出具的查扣证明。对查验过程中发现运输凭证与上述要求不相符的,将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农村网  责任编辑:农村网
 

      温馨提示:您正在浏览的文章是“广西停办水生野生动物运输证”
      原载地址:https://www.nongcun5.com/news/20170426/53854.html
      版权声明:本网站刊载的资讯由网友提供分享,资讯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不表示农村网同意其说法或描述,仅为提供更多信息,也不构成任何建议。网友转载请注明原作者姓名及出处。如有侵犯到您的版权,请与我们联系。对于农村网的原创作品,受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版权属于农村网所有。转载务必注明出处及作者。凡用于商业用途需征得书面同意,否则追究法律责任。
 
 
[ 新闻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推荐图文
推荐新闻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帮助中心 | 网站地图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工信部信软〔2015〕440号   农市发[2016]2号   国发〔2015〕40号   农发〔2017〕1号   中央一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