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案指出,2017年,农业部计划抽检兽药7489批,由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各省级兽药监察所共同落实。其中,河南省兽药监察所负责抽检450批(含摸底抽检125批)。
各地对水产、蚕、蜂用兽药产品抽检批次,原则上须占抽检批次总数的5%以上。按2∶5∶3的比例,从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环节进行抽检;辖区内生产企业不足20家的,抽检比例可适当调整。
近年来未被抽检的兽药生产企业、本辖区新建或新增剂型兽药生产企业的产品以及进口兽药产品,其抽检批次将不少于全年抽检批次的20%。2016年以来被列入兽药质量监督抽检通报的产品、有被举报记录企业的产品以及被列入重点监控企业的产品列,其抽检批次应不少于全年抽检批次的20%。2016年度农业部通报并经企业确认非该企业产品累计6批次(含6批次)以上且企业确认非该企业产品占被抽检产品总数30%以上的生产企业,其抽检批次应不少于全年抽检批次的10%。对抽样或检验过程中发现涉嫌添加非法药物成分的产品,包括涉嫌改变组方产品、涉嫌添加禁用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产品、中兽药中添加化学药物成分的产品,其抽检批次应占全年抽检批次的30%。在经营、使用环节抽取样品,中药、化学药品各半,每省抽检25批。对所有兽用生物制品品种逐步做到全覆盖。
近三年被抽检兽药产品批数超过100批,合格率大于98%、产品不确认率小于4%、无农业部公告第2071号规定情形等违反兽药管理规定的企业,其产品由中监所进行抽检,各地只对其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辖区内没有跟踪抽检和定向抽检企业的,其所占比例调整为监测抽检与鉴别抽检各半。
经确认不属于标称企业的产品,不再进行检验,并按涉嫌假兽药处理。经确认或二维码核查属标称企业的产品,省级兽药监察所、中监所按规定程序组织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