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近日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补贴资金预算管理和拨付流程,增加了追究审批责任的内容,引入了“无赔款优待”等鼓励农户投保,对中介机构行为进行了规范,并引导保险公司降低保险费率,加强承保理赔管理等,不断提高保障水平和服务质量。
补贴政策方面,《办法》明确中央财政提供保险费补贴的农业保险标的为关系国计民生和粮食、生态安全的主要大宗农产品。其中,种植业在省级财政至少补贴25%的基础上,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补贴40%、对东部地区补贴35%;对纳入补贴范围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直属垦区、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等,中央财政补贴65%。养殖业在省级及省级以下财政至少补贴30%的基础上,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补贴50%、对东部地区补贴40%;对中央单位,中央财政补贴80%。同时,鼓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和财力状况,对特色险种给予一定的保险费补贴支持。
《办法》对补贴险种保险条款与费率、保险责任、保险金额等内容作了进一步明确和完善。要求经办机构在充分听取有关政府部门和农民意见的基础上拟订条款和费率,不得设置绝对免赔,科学合理设置相对免赔。同时,经办机构连续3年获得超额利润的,原则上应当适当降低保险费率等。
此外,《办法》增加了中央财政农业保险费补贴绩效评价、监督考核等方面规定,对于地方财政部门、经办机构骗取保险费补贴资金的,财政部将责令其改正,追回相应保险费补贴资金,视情况暂停其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资格等。各级财政、专员办及其工作人员在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专项资金审核工作中,违反国家相关规定的,要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