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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首创低收入农户统一认定标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1-12  来源:浙江日报  浏览次数:82102
内容摘要:    近日,浙江省民政厅、省农办、省扶贫办联合制定《低收入农户认定标准、认定机制及动态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办法
   

 

  近日,浙江省民政厅、省农办、省扶贫办联合制定《低收入农户认定标准、认定机制及动态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办法》在全国首创低收入农户统一认定标准,有效解决了以往因标准不一导致“扶贫”与“救助”的矛盾。

  2015年底,浙江省交出一份漂亮的扶贫成绩单:全面消除家庭年人均收入4600元以下绝对贫困现象,成为全国率先完成脱贫攻坚任务的省份。截至2016年底,我省城乡低保标准月人均分别为678元与631元,我省各地年人均低保标准均高于4600元,扶贫标准远高于全国标准,步入“后扶贫时代”。

  “后扶贫时代”,浙江如何精准施策?此次《办法》的出台,在巩固消除绝对贫困成效的基础上,明确和认定了我省新一轮低收入农户对象。

  新一轮低收入农户对象,由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对象与“4600”低收入农户巩固扶持对象(指如无巩固帮扶措施,年均收入极易滑入4600元以下的农户)组成,前两类对象为主体。新一轮低收入农户对象总量,按2014年农村人口的5%计算。其中,丽水、衢州、温州、台州、金华的低收入农户总量可高于当地农村人口5%。低保对象与低保边缘对象按1∶1测算,享受相关优惠政策。“4600”低收入农户巩固扶持对象,享受社会救助专项政策。

  “此前,由于低保家庭与低收入农户在收入财产认定上标准不同,且各部门自成体系,具体操作时易出现相互矛盾的状况。比如同一个村子里,同属低保对象的村民,有的列入低收入农户,有的却不是。”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处长陈建义介绍,此次低收入农户认定机制,参考省民政厅2015年印发的《浙江省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综合考虑其工资性收入、财产性收入、经营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由多部门统一认定低收入农户收入财产标准,有效地解决了“扶贫”与“救助”的矛盾。

  此外,《办法》在低收入农户收入财产认定上有5项新的规定。一是低保边缘家庭人均货币财产暂按低于当地同期6年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和,比原来3年至4年有所放宽。二是“十三五”期间,中央确定的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三是因病、因灾、因突发性重大变故或因学造成生活、生产严重困难,实际生活水平已低于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收入认定标准的,当年度应予以列入“4600”低收入农户巩固扶持对象。四是自住房屋或门面房出租,年租金应予以适当折算;农村居民家庭原有宅基地住房废弃不用,以商品房为唯一居住用房的不作为最低生活保障否决性条件,但非自住的商品房仍然作为否决性条件。五是集体农田和山林承包的,按经济收入或租金收入核算。

  同时,省民政厅、省农办、省扶贫办统一了低收入农户认定的审批流程。据了解,目前,我省各地正在进行对低收入农户认定、开发数据交换端口,完善社会救助信息系统。

农村网  责任编辑:农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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