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1日从哈尔滨市政府获悉,本月起,哈市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居民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由现行每立方米0.80元调整为0.95元,非居民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由现行每立方米1.20元调整为1.40元。
据悉,凡在哈市市区内(含呼兰区、阿城区、双城区),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按缴纳义务人的用水量计征。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按照用水数量一并代征,并在发票中单独列明污水处理费的缴款数额;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按照取水数量征收。对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哈尔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居民用户,其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仍执行每立方米0.25元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