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6日,黑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据黑龙江省食药监局副局长张树杰介绍,新修订的条例从几个方面对食品摊贩进行了规范。一是指定经营地点,规定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统一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或者临时经营场所,规定经营时段,并向社会公布。二是指定管理单位,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对食品摊区进行管理,同时赋予相应的管理职责。三是持卡经营,规定食品摊贩开展经营,应当向政府指定的管理食品摊区的部门或者机构申请登记卡,登记卡有效期为一年,届满需要办理延续手续。
同时还规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摊区的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对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依法查处。